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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关于《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发布时间:2021-12-24 16: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全面提升多层次开放合作水平,切实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实效,推进全市经济总量三年迈上千亿元台阶,我局修订了《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请在2022年1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925566286@qq.com.

附件: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

雅安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

为全面提升多层次开放合作水平,建设“三个高地”,发展“四大经济”,推进全市经济总量三年迈上千亿元台阶,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绿色发展示范市,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在雅投资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统计的“1+4”现代工业、“4+6”现代服务业、“5+3”现代农业等绿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大数据、先进材料、文体旅游、康养(中医药及大健康)、现代物流、茶产业”等符合我市重点绿色产业和绿色低碳优势产业。

第二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碳排放需达国家行业标准,其中:第二、三产业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需在1亿元及以上,第一产业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需在2000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  对投资强度大、亩均税收贡献特别大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性作用的项目,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并经人大、政协组织评议通过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  工业用地支持

(一)新项目落地在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二)属于全省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三)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允许竞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第五条  物流用地支持

对于按规划引进的重特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物流园区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 文化旅游用地支持

(一)在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和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土地开发文旅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支持符合相关规划的重大文旅项目、文旅特色村落等建设。除永久性建设用地外,在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向项目业主提供土地。

(二)对新引进文旅企业用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涉及农业生产中直接作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的,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第三章   厂房、设备补贴支持政策

第七条  厂房支持政策:对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受企业委托,可由受益财政出资的国有企业与投资企业签订代建合同,按照财政评审后企业规划设计的施工图代建项目用房及配套设施等资产,企业自建成投产年度起5年内分期无息完成回购。

第八条  新落地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对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补贴。半年建设期满后3年内租金减半补贴;对当年入驻且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当年租金。

第九条 设备支持政策

新落地先进材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亩,根据地方经济贡献可由受益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生产性设备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亿元: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18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6%补贴;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20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8%补助;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24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10%补助(工业技改扩能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条  对在我市投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相关优惠政策全面享受。

第十一条  对在雅安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2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兼并重组后在本市注册经营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申报缴纳首笔税款(不含扣缴)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经费支持。在雅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因股权交易产生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用于支持企业在雅新上项目的扩大再生产。

第十三条  引导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一)企业总部注册地迁回雅安的奖励。雅安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雅安并纳税的,或市外上市企业将公司总部迁回雅安注册并纳税的,前3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40%、30%给予经费支持。以后年度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企业办公总部与注册总部之间的往来行政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新引进总部企业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前3年给予60%补助资金支持,后2年给予40%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对工业企业产业链转移给予扶持激励。在雅安境内新注册产品销售的流通企业或对将产品销售链条转移到雅安结算的工业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起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予以奖补。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且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不含能源化工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的10%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产业集群发展奖励

第十六条  凡采购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的项目,受益财政分别给予双方企业产品采购金额1%的等额奖励。对新引进上下游配套协作项目的企业,由受益财政连续3年根据新引进配套协作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社会引资人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创新招商举措,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工业产业项目来雅安投资建设的可按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标准: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的,可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社会引资人,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引进大集团来雅投资的社会引资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如果有雅安市属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大集团且在雅新设企业,经外来投资方认可,社会引资人有权在新设企业有偿取得不超过5%的股权。

第七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建设期贷款按企业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LPR的5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税金贷(税易贷)、园保贷、商标权质押贷款及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创新服务,助推企业获得信贷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在雅安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在境内交易所(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资金补助,其中上市申请正式受理后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再给予800万元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八章  要素保障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支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生产用电参与市场化交易,发挥雅安电价比较优势;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按照留存电量政策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专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帮助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协调解决天然气管网配套。对日用气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创造条件推进转供改直供。

第二十五条  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提供“六通一平”建设条件。“六通”指道路、给水、排水、供电、天然气、通讯设施通到用地红线界址。“一平”指项目用地红线内民房拆迁,青苗、竹木等地面附属物被清除。

第二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全程代办“保姆式”服务。

第九章  科技、人才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落户的企业在雅安创立创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且正常运行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10万元至8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及以上、且在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由受益财政按其工资薪金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等各类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开班,并报送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有关材料,按规定课时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企业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1000元至2500元不等的技能提升补贴。

第三十条  来雅投资企业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含幼儿园),由项目所在园区提前半年与市、县、区教育部门对接,按照意愿实行指标到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本人在雅就医实行绿色通道。

第十章  协调机制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点项目会审机制。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融资和水、电、气、消防等重大问题,集中会商,压实责任、限时办结。

第三十二条  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章  政策兑现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原则上与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合同均要约定不得以本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正式合同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其他行业部门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营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

第三十五条  由企业向属地招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招商主管部门牵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履行约定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估、核查、验收后,由招商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牵头按程序审核后统筹安排予以兑现。扶持政策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第二季度兑付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享受本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当作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即: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违反承诺的,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自动自始予以撤销,返还已获得的奖补资金,并承担支持资金利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诺及违约责任纳入投资主体与项目承接地投资协议约定条款。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企业,运营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严重偷逃税款的,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三十八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并按当前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其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1+4”现代工业指:大数据加先进材料、清洁能源、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四大优势产业。

“4+6”现代服务业指:文体旅游、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康养服务四大优势服务业加商业贸易、金融服务、地产服务、科技信息服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六大基础性和新兴服务业。

“5+3”现代农业指:雅茶、雅竹、雅果、雅药、雅鱼五大特色优势产业加现代农业种业、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烘干冷链物流三大先导性产业。

第四十条  本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四十一条   凡符合我市重点绿色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扶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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