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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卫健函〔2021〕53号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四届委员会第5次会议第16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5-24 15: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龙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餐具集中消毒行业监管的建议》(第16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根据原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市场监管部门核发餐具集中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后通报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卫生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目前,雅安市范围内共有4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其中:名山区1家、石棉县1家、汉源县2家,均持有市场监管局发放的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我委按职责不定期安排专项检查工作,由县(区)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流程布局、卫生防护设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开展监督检查。2019年以来,全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共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32户次,其中双随机监督抽检3户次,针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查办案件2起:第一起为汉源县卫健局对汉源县佳洁士餐具配送中心未对出厂的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给予警告;第二起为2019年检查发现汉源县天天餐具配送有限公司对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及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相关内容。在2018年已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但在2019年检查中仍未改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是食品安全关键环节,是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不断强化监管举措,督促餐饮单位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结合创卫、创文等相关工作,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管。要求餐饮单位根据采取的消毒方式,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对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的,要求查验索取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资质及消毒合格证明。二是以问题为导向,加大抽检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019年以来,全市共抽检餐饮具161批次,不合格67批次,不合格率41.6%,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针对抽检不合格的餐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予以警告38起,拒不改正的,立案查处3起,罚没1.5万元。

虽然对上述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进行了全覆盖监督检查,但由于全市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车辆不足,加之我市可能还存在无相应证照的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我市卫生监督机构未能掌握无相应证照的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监管中可能存在一定盲区。根据您的建议,我委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和餐饮服务单位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餐饮具消毒使用经营行为,提高公共餐饮具卫生质量,预防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和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宣传的作用,结合食品安全法宣传,通过宣传单、横幅、标语等形式,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使用合格餐饮具,安全消费。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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