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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以案说法之 ——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受处罚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6-15 09:1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案例

2020年1月2日12时30分,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高速交警电话,称在雅康高速南郊高速路口发现一面包车拉运生猪,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13时03分达到现场查看,发现停有车牌号为川TSL758的面包车,车上装载有仔猪27头,其中20头有免疫标识,7头免疫标识缺失,仅有耳洞。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主动申报检疫,在未经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运输生猪共27头,货值金额经当事人口述和执法人员调查询问2名与本案无关的长期从事生猪贩运的人员,认定为18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481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是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传播和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运输生猪不主动申报检疫,不能出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此种违法行为存在着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危害性,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通过本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仔猪一定要要求生猪贩运户出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用途”一栏注明为“饲养”的仔猪才可以购买。提醒广大生猪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生猪产地检疫和落地报告监管。提醒广大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并严格按规定调运生猪,否则一旦发现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三无”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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