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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0 15: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雅安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雅安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形成系统完整、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  义务教育方面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省、市、县(区)财政分类负担比例,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公用经费保障。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国家基准定额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按照80∶20比例分担。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国家基准定额分担规定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两区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50∶20∶15∶15比例分担;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承担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扩权县自行承担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

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财政按80∶16∶4比例分担,两区除中央、省、市补助外自行兜底;扩权县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承担,除中央、省补助外自行兜底。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市本级城市公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区)城市公办学校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自行承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和中央、省部署,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扣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后,市和区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扩权县自行承担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

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新华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免费提供作业本。两区所需经费由省、市、区财政按45∶10∶45比例分担;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承担扣除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扩权县自行承担扣除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

其他经常性事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县(区)财政自行承担。

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阶段重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市本级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区)学校由县(区)财政自行承担。国家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区)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自行承担。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县(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方面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由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学前幼儿保教费减免政策,由省分地区核定基础减免标准,所需经费扣除中央奖补后的差额部分,省级财政按总水平35%给予补助(分市县核定具体分担比例),县(区)财政自行承担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省承担部分及省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按照省分市县核定的补助标准分担,区属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财政按80∶9∶2比例分担,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承担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扩权县自行承担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区属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区财政按80∶8∶12比例分担;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承担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扩权县自行承担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区属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省财政按80∶19比例分担,区级财政在统筹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对区属学校按照核定的分学校免学费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承担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扩权县自行承担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高校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平均资助标准执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资助标准执行。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按照80∶20比例分担。

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中职和本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别资助。按照省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两区按照省、市、区财政40∶20∶40比例分担;扩权县自行承担扣除省补助后的不足部分。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应由我省承担的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应由我省承担的部分,50%按照借款学生就读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和学生就读高校按20∶80比例分担;另外50%根据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县(区)财政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方面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县(区)在确保国家和我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经费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中央、省、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市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省、市级财政事权或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二)明确地方权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地方的资金安排力度。

(三)促进规范运行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健全完善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推进教育领域共同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与省、市、县(区)财力更加协调匹配,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之外,以后年度凡是市级层面新增、扩面、提标的教育增支事项,市级财政对增支部分的分担比例应与市级财力相适应。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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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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