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市民政局职能简介。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民政法治宣传工作,开展并指导监督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2.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在市民政局登记且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3.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线的管理、检查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6.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7.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和业务指导工作。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12.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负责市级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工作。
14.负责救助管理站、社会(儿童)福利院、养(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殡葬服务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1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民政局
(一)持续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强疫情防控责任落实,细化落实工作措施,为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老年人、孤儿、留守妇女和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服务保障。督促指导社区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建立健全社区防控组织机制,组织动员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和社区志愿者、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充实社区防控工作队伍,强化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和社区服务精细化供给。
(二)继续加强民政救助兜底保障。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调整
(三)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大力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工程、机构养老服务提档升级工程、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工程、养老服务功能拓展工程、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工程、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等“七大工程”。积极申报区域养老服务综合体试点建设项目,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全面完成第十一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任务;继续推进有条件的县撤县设市工作;积极申报城乡社区治理试点项目,大力实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补短板工程,切实提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能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建设,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五)切实加强社会服务管理。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继续抓好行政审批工作,发展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推进实施绿色惠民殡葬。规范全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信息查询,加快信息交换共享,推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六)着力加强民政系统能力建设。全力做好省市下达的民政民生工作,及时分解下达目标任务,通过召开推进会议、调研指导等方式,有序推进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市民政局下属二级预算单位3个,全部为事业单位。分别是:雅安市社会福利院,雅安市救助管理站,雅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市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市民政局
(一)收入预算情况
市民政局
(二)支出预算情况
市民政局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市民政局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241.53万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73.14万元、上年结转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569.75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63.7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69.5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1.33万元;其他支出569.75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市民政局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09.65万元,占85.19%;卫生健康支出150.55万元,占6.72%;住房保障支出181.33万元,占8.09%。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市民政局
公用经费111.0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市民政局
(一)公务接待费与2020年预算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2020年预算持平。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2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1辆。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市民政局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市民政局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
2020年下属事业单位四川省社会福利院安排预算购置车辆特种车辆1辆价值18.00万元,下属事业单位雅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部门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分子筛制氧设备大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类):指用于民政局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用于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律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离退休经费。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用于除“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指用于除“儿童福利”、“老年福利”、“假肢矫形”、“殡葬”、“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目以外其他用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十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遇,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六)“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七)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等。
附件:表1.部门收支总表
表1-1.部门收入总表
表1-2.部门支出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表2-1.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表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3-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3-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3-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4-1.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