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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2-04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

现将《雅安市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雅安市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

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附件

雅安市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善后事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4部委《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及民政厅等4部门《四川省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为《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涉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的基本遵循。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在组织领导上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处置程序上坚持依法规范、审慎稳妥、不留后患、就近就便;在处置成效上做到及时高效、便民利民、善后有序、社会稳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应在党委政府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事发县(区)的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应急等部门应成立由民政牵头的遗体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遇难人员遗体或人体组织身份进行确认、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配合殡葬服务机构处理遇难人员家属拒不火化遗体相关事宜、运输遗体、依法查处遗体转运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局(委)负责制定遇难人员遗体消毒、防疫等相关技术文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规范处置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遇难人员遗体消毒等卫生防疫处理、出具《死亡证》、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遗体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殡葬设施和场所防疫消毒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为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提供便利。

第九条  市、县(区)民政局负责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数据统计、殡葬设施和力量调配,组织实施遗体转运、暂存、火化、掩埋,建立遗体处置台账、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民政局应按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安排部署,启动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程序。

(一)事发地县(区)民政局应牵头成立公安、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应急等部门参与的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组,明确责任分工。

(二)事发地县(区)民政局应及时将遇难人员核查、遗体处置工作准备、殡葬服务机构保障、存在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报当地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和市民政局。

(三)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县(区)民政局应向县(区)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调拨防护和洗消物资,确定殡葬服务机构的遗体专用通道、专用殡仪车、专用火化炉等,组织卫生防疫培训、细化遗体处置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遇难人员遗体应区分情况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如实填写《遇难人员遗体标签》《遇难人员信息登记表》《死亡证》。《遇难人员遗体标签》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贴于尸袋醒目位置。

(一)非传染病遇难人员遗体登记。在医疗机构内宣告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在医疗机构以外宣告死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二)传染病遇难人员遗体登记。传染病遇难人员的遗体一律由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和遗体消毒防疫处理后,移交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遗体消毒防疫处理程序及技术指标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对疑似传染病人员遗体,按“疑似从有”的原则处理。

(三)无法确定身份的死亡人员遗体登记。对无法确定身份的死亡人员、人体组织,由公安机关对遗体进行编号、记录、拍照、提取可供DNA检验的人体生物检材,做好已采集过DNA检材的标识。无法确定身份的死亡人员或人体组织,待身份确定后再出具《死亡证》。

第十二条  遇难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完成信息登记、消毒防疫处理后,填写《遇难人员遗体交接单》,将遗体、遗物和相关资料一并与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当地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转运遗体。

第十三条  对接运遇难人员遗体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优先给予通行便利。对传染病遇难人员遗体,一律由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接运,并在殡葬服务机构设立专用通道,使用专用车辆、专用火化炉,与其他遗体隔离处置。

第十四条  遇难人员遗体身份确认应当按以下原则统一组织进行,具体处置工作组协调部署。

(一)遗体身份确认原则上先进行照片辨认,再进行遗体确认。直接进行遗体身份确认的,应当采取单具遗体依次辨认的方式进行。

(二)对严重变形受损的遗体或人体组织,应当由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方式确认遗体身份。

(三)传染病遇难人员遗体只能通过照片、遗物等信息进行身份确认,严禁打开密封尸袋进行身份确认。

第十五条  非传染病遇难人员遗体在殡葬服务机构存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县(区)民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传染病遇难人员遗体应立即组织火化,不得存放、打开密封尸袋、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第十六条  非传染病遇难人员遗体身份确认后,殡葬服务机构应积极引导丧属尽快火化遗体,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殡仪服务项目和工作流程。有条件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家属提供心理疏导、哀伤抚慰等人文关怀服务。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在提供礼仪服务时,应在礼厅布置、丧葬用品提供、相关设施使用等方面统一标准,并适度兼顾逝者丧葬习俗和家属合理需求。

第十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在提供遗体告别服务前,经与亲属协商后,可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必要的整容整形。

第十九条  告别礼厅布置应当整洁肃穆、规范得体,体现对遇难人员的哀悼和对逝去生命的尊重。殡葬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方案和流程有序引导进行遗体告别。

第二十条  已确定身份的遇难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凭《死亡证》、家属同意火化确认书、相关有效证件火化遗体。

第二十一条  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前,火化工作人员应当对遗体编号、逝者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火化。

第二十二条  火化结束后,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与遇难人员家属办理骨灰移交手续,核对家属身份信息,进行移交签字确认,并出具火化证明。对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葬服务机构统一编号,按有关规定处理。遇难人员家属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遇难人员户口。

第二十三条  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结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设施设备和场所清理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档案由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殡葬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做好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或土葬、骨灰移交等信息记录与保存工作,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遇难人员遗物认领工作由事发地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制定遗物整理清单、登记造册、组织认领、移交以及无人认领遗物处理等相关程序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二十六条  无法确定身份的传染病死亡人员,或已确定遗体身份、家属拒不火化的,由公安机关出具遗体火化通知书,殡葬服务机构立即火化遗体,保留骨灰和留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家属需将非传染病遇难人员遗体运往指定殡葬服务机构之外地区处置的,由事发地县(区)民政局报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八条  事发县(区)属土葬改革区不具备火化条件的,或条件有限无法火化遗体的,经报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可对非传染病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集中掩埋。掩埋时,应当整齐排放遗体,确保安葬位置、遗体、编号一一对应,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对涉及遇难人员有关纠纷事宜,由事发县(区)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事发地县(区)民政局应适时将当日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审定后报送省民政厅。紧急情况可直接报送民政厅,并同步报送市民政局。

第三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数据信息应按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在党委、政府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统一发布。

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数量、图片、资料等情况,不得接受电话采访。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工作所产生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经费中解决。转运到事发县(区)之外的殡葬服务机构处置遗体产生的经费,由承接任务的殡仪服务机构与事县(区)财政部门结算。

第三十四条  遇难人员家属不承担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防腐消毒、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遇难人员遗体超期存放、家属超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标准、家属自行转运遗体等费用,由遇难人员家属承担。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殡仪馆应储备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护服,加强传染病重大突发事件遗体处置应急演练,以满足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传染性及疑似传染性遗体处置需要。卫生健康、防疫部门应为殡仪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遇难人员是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的,遗体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处置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而死亡的遇难人员遗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涉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民政厅印发的《四川省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方案》(川民发〔2018〕136号)及雅安市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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