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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鼓励中心城区(雨城区境内)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03 11: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前信息已于2021-12-05失效

《雅安市鼓励中心城区(雨城区境内)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雨城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雅安市鼓励中心城区(雨城区境内)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雅安市鼓励中心城区(雨城区境内)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办法(试行)

为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按照“统筹考虑、总体平衡、灵活处置、促进搬迁”原则,深入推进中心城区(雨城区境内)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实现工业企业“搬活、搬大、搬强”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且位于中心城区(雨城区境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一)符合我市“5﹢1”绿色产业发展方向,满足国家产业发展要求,通过搬迁能够实现技改扩能、上档升级、做大做强的工业企业;

(二)连续三年内(2018—2020年)每年生产时间超过半年的正常生产企业;

(三)企业生产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须搬迁到雅安市域范围内的合规园区。

企业所持有土地因各种原因未实施项目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噪音、粉尘、废渣、废水、臭气等污染超标,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城市发展,又不满足搬迁条件的工业企业,将依法采取综合措施限期关闭。

二、组织实施

雨城区人民政府作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实施搬迁。企业为搬迁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本企业搬迁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经开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等共同协助开展相关搬迁工作。

三、补助办法

(一)评估办法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搬迁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出让商住用地(商住比大兴片区1:9,其他片区以启动搬迁时该地块的规划确定商住比;容积率大兴片区2.2,其他片区以启动搬迁时该地块的规划确定容积率)进行评估。

(二)补助标准

1.企业土地为划拨性质的:企业搬迁补助=土地评估价-出让土地应计提部分(专项基金、资金和税费等)-原土地用途当前基准地价20%的土地出让金。

2.企业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企业搬迁补助=土地评估价-出让土地应计提部分(专项基金、资金和税费等)。

(三)款项拨付

企业将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交回后(已设定抵押的须解除抵押,且不得对原址土地再进行转让和抵押),按照搬迁技改项目工程进度向雨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助款拨付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雨城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补助款的发放及监管。

补助款项拨付进度:

1.项目正式进场开工支付40%;

2.项目建设中期(厂房封顶且主要设备已采购)经第三方审计新投资完成补助的40%后,支付40%;

3.项目竣工投产且交付原址土地净地,经第三方审计新投资完成补助的80%后,支付20%。

(四)协议签订

1.搬迁协议由企业与雨城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在中介机构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后,七天内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并正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享受100%搬迁补助标准,每推迟一周签约,按5‰扣减补助资金。

(2)搬迁企业原址地面附着物和机器设备等由企业自行拆除。

(3)企业搬迁进园区征地建厂项目总的新投资应不低于企业所得搬迁补助款;项目建成后,企业新建项目投资额应接受第三方审计,确保投资符合合同约定,结算补助资金。

(4)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的,须承担从逾期之日起至项目正式竣工投产并交回原址土地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政府已拨付补助资金的逾期利息。

(5)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回原址土地净地,每推迟1个月按5‰扣减补助比例(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技改搬迁项目投资协议由搬迁项目所在园区与企业签订。新建项目不低于原产能和规模,产业定位、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需满足迁入园区的要求。

四、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0年1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二)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自主统筹搬迁的多营镇、草坝镇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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