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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1-11 18: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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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现将《雅安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1日

雅安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用于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指根据相关规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监察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协管员、司法协理员等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详细记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使用情况,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创业证》。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 新增公益性岗位应在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公布。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将申请意愿相互通报,及时安排岗位对接。

第十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挑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推荐给用人单位,经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人选。参与应聘人员应持有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推荐材料。用人单位在录用后30日内,应将录用人员名单报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备案,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推荐补充人选。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一)岗位补贴标准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根据其实际安排的人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二)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不予以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如实填报《雅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

第十七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时的年龄算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组织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制定考核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冒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情况发生,严禁录用后不上岗以及人岗不符等情况的出现。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荐录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或不加强管理导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流失的,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规定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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