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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统筹地区外治疗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4-23 16: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统筹地区外治疗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3日

雅安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统筹地区外治疗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

为保障我市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生活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的报销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由用人单位垫付后凭相关手续到工伤保险关系所在的市或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工伤人员应在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治疗,确因伤情严重需转市外治疗的,须由本市最高级别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工伤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同意,确因病情危重的,可先行转院,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报工伤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备案。

四、在雅安市外发生工伤的,可就近就便选择医院治疗,但应在3日内报告工伤保险关系所在的市或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伤情稳定后,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具备条件的,应及时转回本市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五、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

(一)工伤人员在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每天给予14元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住院治疗的,每天给予21元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可凭据按实报销往返车船费,其中:乘坐火车按硬席(硬座、硬卧)报销;乘坐轮船按三等舱报销;乘坐城市公交车(含城市轨道交通)凭车票报销;乘坐动车或高铁的按二等座车票报销;乘坐有运营资质的长途汽车可凭车票报销。

(三)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因病床紧张等待入院等合理原因需临时性外宿的,其发生的住宿费凭票据按每天不超过120元标准报销,同时给予每天35元的伙食补助费,但一次治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不超过3天。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结合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食宿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公布实施前,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统筹地区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政策,仍然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12〕3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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