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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香: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处理的现实困境和出路简析

来源: 国家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9-11-30 15: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年来,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统计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制度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法治保障。在现实中,统计工作除了要有系列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保驾护航外,还需要对产生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和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的根源进行分析,在做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顶层设计的同时,必须要逐步根除产生错误和虚假数据、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的根源和土壤,从根本上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树立法治统计、绿色统计良好形象。

一、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的主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存在问题的主体包括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及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两大类别,共列举了22项统计违法行为。从问题种类和数量来看,呈现出以主观故意为主,问题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处理难度大的特征。

(一)作为统计调查实施主体违纪违法呈现出以主观错误为多数,既有对事不察、也有对人故意的问题,执法难度较大,隐蔽性强的特征。

1.统计机构和部门负责人违纪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性强,影响面大,不易发现和处理。如《统计法》和《实施条例》中所列举的自行修改或者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观故意性强,呈现出影响面大、举报风险高而不易发现和处理的特点。

2.统计机构和部门以及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虽有客观因素存在,但侥幸心理占主要,违害后果较重。如《统计法》和《实施条例》中所列举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露资料等行为,这些行为属于主观故意类型行为。再如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等行为,有可能是对相关规定不知晓、不学习,无主观故意但是行为过程及后果违法。又如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等行为,则属于侥幸心理的主观故意违纪违法,影响后果恶劣。 

(二)作为统计调查对象违法呈现出对相关法律无知或轻视、对统计不重视的特征。如《统计法》和《实施条例》中所列举的拒绝提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行为,均体现出对统计法规的轻视。又如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等行为,则是主观故意和客观上企业领导不重视、企业报表人员不配合的结果。 

二、统计数据质量和违纪违法问题产生的根源和困境 

承前所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种类多、危害性大,直接影响统计调查工作公信力,对应该进行统计执法的必须执法。然而,在现实统计执法过程中,统计执法效果却受到多重现实因素影响,执法不仅对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要求高,对处理实际问题能力要求也强,还存在着取证难、执行难的现实困境。因此,预防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分析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产生的根源,才能有的放矢,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产生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主客观因素分析 

1.客观因素。产生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客观原因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制度设计与实际不尽相符、统计调查相关人员能力不足、统计误差的客观性等因素。 

2.主观因素。包括调查对象的不配合、政府部门和领导政绩观偏向以及系统性误差的主观因素(就是人们出自某种目的故意扩大或缩小统计数据)。这类因素产生的根源属于主观故意,也是统计执法的重点。在现实统计工作中,统计机构和部门以及人员的主观违纪违法问题主要是带有目的性。如调查对象出于保守心理,不愿意“露财”;还有的是怕麻烦,不配合;有的是骗取荣誉或利益;也有对《统计法》不了解、对报表制度不学习、对业务要求一知半解,存在轻视心理和畏难情绪,导致填报数据随意性强。此外,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以及人员有的出于“政绩”需要,人为篡改统计数据也屡见不鲜。 

(二)政府、社会和个人层面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困境的原因分析 

1.政府层面。主要是公权力的寻租行为,导致利益输送问题和统计违法,造成数据质量下降。统计数据反映了政府工作业绩,甚至影响领导仕途升迁,个别地方领导统计法治意识淡薄,以权定数、以数谋私现象时有发生。而基层统计调查部门考虑到人员、编制、经费问题,存在“想管不敢管”的现象,致使部分违法者明知故犯、有恃无恐。这不仅削弱了统计执法的权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影响了统计公信力。 

2.社会层面。主要是思想观念的错误,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骗取利益或荣誉,或者思想观念上存在保守心理,认为“统计统计、大概加估计”,对当前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数据质量的现实不清楚,还存在老观念错思维,注定是要出问题的。

3.个人层面。主要是学习和宣传不到位的问题。少数单位领导和个人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认为统计工作可有可无。受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在统计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点,其“利剑”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部分统计人员甚至称《统计法》是豆腐法、软法。一些民营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的负责人,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此外,不少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法》的了解不深入,只是一知半解。 

三、解决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困境的几点浅见 

(一)预防为主,将产生问题的根子拔除、土壤清除。一是针对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客观因素,加强顶层设计和宣传。在设计统计调查项目时,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设计,充分考虑和计算各种误差,提前做好消除统计调查误差的预案,将客观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必须充分考虑调查对象的知识文化水平、调查工作特点,对统计人员做好事前培训,确保调查制度方法入脑入心。二是针对产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主观因素,改变政绩考核指标和方式,根除“以数取人、数字出官”思维,不将政府统计调查部门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的责任单位;三是在社会层面规范表彰,不必要进行表彰的坚决取消,防止出现骗取个人荣誉或利益的行为。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维护统计法治权威性。一是要加强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要把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作为推进统计改革、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出成效。二是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要求,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以及利用虚假统计数据谋取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性。 

(三)提升统计执法监督的方法和技巧,分类施策。一是对企业统计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统计执法检查的同时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法规,促使其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自觉遵守统计法。加强统计诚信企业创建,对失信企业进行认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实行联合惩戒。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以案说法,扩大教育面,提高统计法的威慑力。二是对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以及人员要加强教育和培训,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人员配备等方面入手,培养一支能执法、敢执法、善执法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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