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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6-12 10: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切实降低企业负担,我市印发了《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雅办发〔2019〕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印发背景

中央、省高度重视企业减税降费,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为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对降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具体政策,及执行时间节点作了规定。根据国家降费方案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27号)。为贯彻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我市结合实际,明确了工作要求,将《通知》印发各县(区)。

二、降费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需要把握的政策要点,主要体现在四项降费减负措施:

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5月1日以后清收当期单位新增欠费应按16%的费率执行;清收2019年5月1日以前的历史欠费应该原费率政策执行。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17个月,未达到降费最低可支付18个月要求,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以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例模拟计算,上年度即2017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8671元,而小口径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1631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小口径平均工资低18%。有效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同时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限由100%调整到300%,对缴费能力较强的人员通过多缴多得机制可以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待遇。为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今年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仍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待遇不降低。

四是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省部署,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县(区)不得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

三、《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确保社保降费减负政策措施落地落实,《通知》明确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把握政策要点、强化政策宣传、优化经办服务等四方面要求。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执行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压紧压实责任,切实发挥政策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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