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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8-30 10: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工改办〔2019〕4号

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安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现将《关于印发雅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雅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8月30日

雅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的函(建办发电〔2019〕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雅办函〔2019〕33号)工作安排,现就我省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联合验收原则

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联合验收、一口出件、信息共享”的原则实施联合验收。

二、联合验收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国务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房屋建筑中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类别“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法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专项验收或备案,一并纳入限时联合验收程序。法定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监督事项,与市场监督、城管、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承担法定监督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类别(城镇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公共供水、供气工程、污水与垃圾处理集中处理设施工程等)“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法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或备案审查检查的,一并纳入限时联合验收程序。法定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监督事项,与市场监督、城管、城建档案等其他承担法定监督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涉及公共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数据宽带等公共服务单位或者已提出设计建设要求的上列(一)(二)项建设工程,上述公共事业服务企业应当一并参加限时联合验收,及时增强服务效率。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除外。

三、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绿化等)已按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已出具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的监理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预验收合格。

(三)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并提交竣工测绘图成果与相关检测报告。

(四)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五)填写完整相关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四、联合验收要求

(一)依法履责,规范验收。纳入限时联合验收的法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专业工程技术标准,开展联合验收工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列入限时联合验收部门。限时联合验收不能取代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工程竣工验收。

限时联合验收法定行政主管部门: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对规划许可的房屋建筑竣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予以核实;依法负责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载明事项的核查监督。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法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竣工的核查。

3.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在限时联合验收阶段对列入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竣工档案依照相关标准实行预验收,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4.属于特定建筑范围内的法定行政监管部门:

(1)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含“结建式”防空地下室)的核查验收以及参与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核查验收;

(2)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核查;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负责城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工程竣工的核查;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的核查;负责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监督核查;

(5)教育部门:参与住宅小区依照国家标准配套设计建设中小学校、幼儿教育建筑的核查与合同约定的移交工作。

(6)园林部门(城市管理):负责公共园林绿地绿化工程竣工的核查;

(7)气象部门:负责工程设计行业性质属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其他类别房屋建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纳入单项工程或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其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提出设计规模、投资要求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参加限时联合验收的,由县(区)自行规定。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法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法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完成后,负责衔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备案事项。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设计行业性质,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承诺时限出具法定验收许可文件或审查意见。

(三)统一组织,集中实施。市(区)、县两级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实行“一表共用、联合验收”的集中办理模式,行政许可与指导服务紧密衔接,建立决策会商机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

(四)应联必联,便捷高效。在确保验收质量前提下,对涉及建设单位同时具备多项配套验收或专业验收条件的,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结论明确、限时办理”的原则,将多个主体独立实施的法定专项验收统一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五、联合验收流程

(一)申请联验。联合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时同步一并进行。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下载填写联合验收申请表(包括拟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提交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或建设单位承诺书,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综合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工作流程按照《雅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关于印发雅安市投资建设项目现场联合勘验工作流程的通知》(雅政数〔2019〕34号)实施。

(二)一口进件。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表,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

(三)统一受理。由综合窗口根据《实施方案》与工程项目行业类别,统一发送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并分别传送联合验收法定主管部门,建立电子档案。建成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后,通过系统平台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传送给各有关部门(单位)。

(四)联合验收。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与建设单位确定现场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一致,并同步开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在联合验收地点提供备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定验收资料、图件。依法履行专业工程验收、审查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确定的时间、地点到达验收现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踏勘、现场查验。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填写联合勘验记录表。

(五)出具意见。经问询“五方责任主体”、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后,依法履行专业工程验收、审查的部门(单位)对验收合格的专业(专项)工程与设施,签署填写意见表,出具法定许可文件或验收证明;对验收需整改的专业(专项)工程与设施,一次性将建议事项清单与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列出整改清单由建设单位签收。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依法要求整改的主管部门(单位)开展复验。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法定专业(专项)工程验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问询问题进行陈述、说明、解释。  

(六)一口出件。对联合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相关部门(单位)、建设单位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智能系统平台,依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法定程序,同时将联合验收相关许可文件资料证明统一上传至信息一体化平台,并与市场监督、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城建档案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资源共享。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全力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做到依法合规、整合简化、保证质量、高效服务。

(二)加强协调沟通。市、县(区)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要积极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依法履行相关工程竣工验收与审查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项目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在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下主动参加联合验收。各部门(单位)要建立联络机制,找准法定角色,主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认真抓好落实。市、县(区)联合验收法定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联合验收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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