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气象信息及时有效传播,是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必要条件。为进一步规范气象信息传播,确保气象信息传播渠道畅通,切实做好我市防灾减灾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信息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天气气候的监测,遇有灾害性天气可能出现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按照《四川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基础资料的采集。各县(区)要依照气象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快我市加密自动气象站的建设(加强水库、大坝自动气象站的布点),要确保资料适时传递。气象、救灾、农业、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将气象、水情、灾情、墒情、农情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源实现共享,进一步加强预测预报的有效性;气象、国土、广电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天气变化和地质情况及时制作和传播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三、在收到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关于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当地政府要迅速采取简便、快捷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移动通信、互联网站、农经网等传播媒体对广大公众进行传播,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信息要及时告诉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并启动防御应急预案。市、县(区)电视台应在本地新闻节目后立即播出当地的电视天气预报,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要及时地增播或插播。
四、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手机、小灵通短信平台、固定电话自动答询系统(12121、96121)、固定电话语音短信节目等进行天气信息的互动传递。同时,要主动为水电、城建等方面的重点工程提供专业气象服务。
五、各级、各部门主管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农村基层组织防汛工作负责人以及担任相关工作的国家公务员要主动开通和接收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和固定电话语音播报气象信息服务,以便迅速获取气象灾害和其他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避免和杜绝因信息不畅而导致的决策指挥失误。出现灾害的地区,要组织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随时关注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报警报信息,使广大群众及时采取恰当的防御措施。
六、各种传媒向公众传播的气象信息必须是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信息,不得更改或相互转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