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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03-07 11: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逐步解决我市部分定点屠宰场(点)布局不合理、生猪屠宰集中度差和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加工水平较低等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意见》(川办函〔2005〕2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定点屠宰点动物防疫条件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屠宰管理工作,对将建的定点屠宰厂(场、点)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令第15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等国家标准和规范,做到选址、布局合理,设计、建筑规范,检疫、检验设施齐备,杜绝机械化屠宰程度低、手工作坊式的小屠宰点再次出现。对全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9个城区定点屠宰场要按照雅安市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十条规范,认真对照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要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场址应当建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且无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二)场内建筑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路面应平整、硬化,屠宰间采光、通风良好,门窗有防蝇、蚊、鼠的纱窗,墙壁应贴不低于2m的白色瓷砖;天花板应表面光滑,不易沉积灰尘。

(三)屠宰加工所有用水,必须达到居民饮用水的卫生标准,杜绝使用房顶积水、劣质溪水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

(四)场内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健畜圈、观察圈、病畜圈和待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分圈饲养,圈内通风良好,有充足的水源和饮水设施。

(五)场内设有运载生猪车辆的冲洗、消毒设施。

(六)有规模适度的化粪池和堆放废弃物的专门容器,污水、粪便、血污排入化粪池,病死动物及产品、修割的废弃物放入专门容器,在检疫员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七)屠宰设备、工具、用具要求干净,用后马上清洗。刀具、挂钩尽量使用不锈钢制品,泡烫刮毛和内脏整理的操作平台表面均贴白色瓷砖。

(八)场内防疫制度健全。设有屠宰场公共卫生制度、屠宰场消毒灭害制度、屠宰场内部管理制度、安全文明制度等,每天生产完毕及时冲洗用具、场地,做到清洁、卫生,不留死角,每月进行一次彻底消毒(消毒药为指定的高效低毒低残留药品)。

(九)所有屠工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每年须经卫生部门检查,持有个人《卫生合格证明》。

(十)定点屠宰场(点)凭《动物防疫合格证明》从事屠宰工作。屠宰场(点)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明》。

二、严格依法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按照《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有利流通、便于检疫、适度集中的定点屠宰点设置原则,建立我市县城城区和乡镇两级定点屠宰格局。县城城区的定点屠宰场(点),根据各区县目前的生猪存栏、出栏、固定和流动人口量、猪肉消费量,以及生猪屠宰集中度的要求,除汉源县的富林镇、九襄镇为两个城区定点屠宰场外,其他区县的城区定点屠宰场设置一个,原则上不再新批生猪定点场,如果新建一个则同时关闭旧的,保持现在的一县一个(城区定点屠宰场)。乡镇建定点屠宰场,数量按《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原则上为1—3个,其设置必须向本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对屠宰点的选址、布局、建筑进行全面设计,建设按设计图进行。

三、建立和完善生猪屠宰监管体系

对生猪屠宰行业实施检疫监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赋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全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检疫、监督工作,保证人民吃上“放心肉”。

(一)加大对生猪屠宰加工秩序的管理。按照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屠宰管理薄弱环节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管理相结合,日常执法与集中打击相结合,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吃到“放心肉”。

(二)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管理。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检查,检查内容: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布局和场内建筑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场内路面应平整、硬化,场内有防蝇、蚊、鼠的纱窗等;屠宰加工用水是否达到饮用水标准;场内是否设有病健分离圈,做到病健分离;是否设有消毒设施、化粪池和定期消毒制度,以及对病害肉品的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按照雅安市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十条规范对各屠宰场逐项对照检查,凡存在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全的,要求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式的屠宰场或由于客观条件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采取关、停等强制措施,坚决取缔。

(三)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日常动态监管。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实行检疫员派驻制度。检疫人员定点定时到岗实施检疫,做到随到随检、有宰必检;工商部门、流通部门加强肉品从屠宰加工到上市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部门配合,联合行动,杜绝私屠滥宰、逃检、漏检和经营病害劣质肉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监督屠场负责人做好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和定期实施消毒灭源工作。加强与定点屠宰场的联系,建立屠宰量统计报表制度,及时掌握屠宰生猪的来源、去向、数量等动态情况。

(四)设置检疫“四关”,规范屠宰检疫行为。对我市定点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设置检疫“四关”。一是入场检验关。进场(厂)生猪必须凭临床健康检查、免疫耳标、检疫证明才能允许进入;二是同步检疫关。屠宰时,对蹄、肉尸、内脏、寄生虫严格实施同步检疫;三是出场验证关。对检疫合格的猪肉胴体必须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场(厂)时,凭一猪一证、证物相符准允出场;四是市场监督关。由区县执法大队每天对上市猪肉进行肉品品质、来源、证章的持有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肉品来源于定点屠宰场,同时统一使用《雅安市生猪屠宰检疫登记表》等7种表格统一屠宰检疫程序。

(五)建立肉品索证制度。完善肉制品的索证、索票、认证、检测等市场准入制度,对宾馆、饭店等用肉单位建立肉品来源登记制度,并创造条件促进定点屠宰场(点)与大专院校、宾馆、饭店等重点用肉单位建立肉品直销网络。

(六)建立定点屠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定点屠宰场业主对食品卫生质量第一责任人和落实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发生重大肉食品安全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经委、畜牧、工商、商务、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屠宰行业管理,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重点打击非法屠宰、销售无证无标动物产品、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生猪屠宰检疫队伍建设,充实执法队伍,落实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及执法工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防检执法人员爱岗敬业职业道德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保证执法人员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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