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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09-20 15: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于2003年4月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雅委发〔2003〕15号),各区县委、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力地推动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还存在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再就业资金使用不合理、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薄弱、小额担保贷款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采取措施全力推进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在原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人员的基础上,将以下人员列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一)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因改制失业的原事业单位人员;

(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失地无业农民;

二、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各项补贴政策

(一)在原服务型企业(含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将以下单位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1、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对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

3、组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劳务派遣的单位。

(二)将原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一次免费职业培训的规定调整为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不超过三次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对提供了免费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按有关标准按次享受就业服务补贴。

(三)在原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通过社区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员,除失业保险外,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时,可执行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政策,用人单位在申请这部份人的社保补贴时,其养老保险补贴按缴费基数的20%计算,但缴费基数最多不超过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其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计算。

(四)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为1200元/人·年,并按照川委发〔2002〕31号文件要求,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范围明确如下:

    1、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社区保洁、保绿、保安、车辆保管、托老、托幼、家政服务等岗位;

2、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保洁、保绿、保安、车辆看护、物业维修等岗位;

3、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提供的门卫、清洁工、后勤服务等岗位;

4、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市场管理等部门提供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社会治安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停车场车辆看护员等协勤岗位;

5、以政府为主投资兴建的促进再就业的再就业基地、劳动力市场及再就业市场等管理服务岗位。

(五)对安置“零就业”家庭中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外,可享受特殊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其补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确定。

(六)对享受低保、患大病重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七)对向农村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实现了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八)对承担了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介机构,在对城乡劳动力进行免费服务后,成功推荐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在进行求职登记六个月以上仍未成功推荐就业的,可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建档费补贴。

上述各项补贴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可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补贴政策,直到期满为止,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的落实

(一)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机构(含经办银行、担保公司、财政局、就业局),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并推行限时办理和限时回复制度。经办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按规定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5倍范围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同时,经办银行要加强贷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到期贷款的追收力度,减少欠息、逾期等现象的发生。

(二)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特别是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初审推荐贷款人时,对申请贷款人的诚信、经营场地、经营能力等要进行实地了解核实,做到严格、准确,不走过场,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推荐,切实保证推荐质量。

(三)小额担保贷款中“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对自有资金在50%以上和申请贷款在5000元以下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取消“反担保”。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四)从2002年10月1日以来,招用并至今仍在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企业贷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按照川财金〔2004〕18号文件规定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一)各区县要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发〔2003〕51号)规定,建立健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其性质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管理的事业性质的机构,不新增编制,所需人员从乡镇事业编制精简20%后的编制数内调剂解决。街道办事处和县城所在镇的劳动保障所,应配备工作人员3人左右。按规定建立的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至少要聘用一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其中管理服务对象在10000人以上的社区,至少要配备2名劳动保障协理员。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站(所)人员的业务指导,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基础台帐、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要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劳动保障服务。

五、进一步强化各项再就业服务工作

(一)各区县都要建立统一的城乡统筹的综合性劳动力市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各类学校毕业生、失地无业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劳动力市场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在2005年9月30日以前,实现与8区县的计算机联网;年底前,劳动力市场网络要延伸到全市各街道、社区,力争在2006年实现与主要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和省外劳动力需求大的地方和单位联网,使求职用工等就业服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和适时交换,建立数据集中、服务下延、省内外联网、信息共享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和公开发布系统。

(三)市、区县就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要为广大的城乡求职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劳务派遣等服务,并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六、进一步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

(一)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从2005年起,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投入,并逐年增加。

(二)要按规定管好用好再就业资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小额贷款贴息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等促进再就业支出;地方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要按有关规定,支持劳动力市场(包括信息网络)建设和再就业救助。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和所需再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

(三)要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今后市上在分配再就业资金时,除与工作实绩挂钩外,还要与资金使用情况和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情况挂钩。

七、进一步抓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各新闻单位、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要通过各种形式将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送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工商、税务、卫生、城建等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中央、省市制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严禁在执行政策上走样;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政策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再就业服务补贴的单位,要及时给予补贴,对提供了免费再就业服务并确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按规定申请再就业资金补贴时,因各种原因难以提供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的,可采取出具证明材料和会审批准等办法予以解决。

八、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市政府确定的为老百姓办的实事之一。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要把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区县政府至少每半年要研究一次再就业工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对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和完成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将列入市政府目标督查内容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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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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