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目前正值春耕用肥高峰,为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农资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化肥价格实行综合差率管理
1、尿素价格。严格按川府办发电〔2005〕17号文规定执行。全省尿素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中准价1500元/吨,允许上浮10%,即每吨最高不超过1650元,下浮不限。尿素批发零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尿素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其中,第一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1%,最多不超过1.5%。第二道区县经营环节掌握在3-4%以内,最后零售环节掌握在 1.5%以内。综合经营差率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费用。我市的尿素零售价格按进货价加5.5-6%的综合差率,加直接运杂费控制。
2、碳铵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即碳铵从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为10%(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实际运杂费)。
3、鼓励化肥经营企业减少中间环节直销农民,对有条件的直销企业,物价部门可制定最高限价。严禁同城化肥批发企业之间相互倒手货源,严格执行规定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准层层加码、哄抬化肥价格。
4、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进货价和运杂费的监管,防止虚高进价和乱加运杂费,保证零售价控制在合理水平。交通和公安部门要确保化肥运输畅通,保证春耕生产用肥。
二、加强化肥市场的检查力度
为加强化肥市场的监督检查,市经贸委、物价、农业、工商、质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对化肥经营企业的价格、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价格举报电话(市级举报电话:12358)。对不执行国家政策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化肥广告等各种坑农害农的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违反国家政策等规定的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
三、加强市场化肥价格的监测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化肥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市场动态,严格按雅价发〔2005〕52号文规定执行,做好日报工作。
四、做好全市化肥用量统计工作,确保化肥供应
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全市尿素、碳铵等化肥用量情况,指导经营企业积极组织货源,确保春耕期间化肥的正常供应。各地要积极构建化肥储备机制,发挥淡储旺供的作用,保证市场供给,有效平抵化肥价格。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