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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11-03 16: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雨城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新闻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和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四川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及历次大型普查惯例,在普查清查摸底和正式登记前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布普查公告,以告之和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配合支持普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发布《雅安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现将公告发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告发布时间: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

二、公告内容(见附件)。

三、公告发布方式:报纸、刊物、电视、网站。

四、有关要求

(一)《雅安日报》、《雅安广播电视报》报纸头版显著位置于2004年11月5日、12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分别连续三次全文发布公告。

(二)雅安电视台经济频道、公共频道于2004年11月5日

—10日、12月20日—31日及2005年1月1日—10日在《雅安新闻联播》、《九点事实》、《相关连接》等栏目和黄金时段口播加字幕全文发布公告。

(三)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主办的报纸、刊物在2004年11月5日、12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连续三次全文发布公告。

(四)雅安市党政网、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主办的网站于2004年11月5日起在显著位置全文发布公告,保留至2005年3月31日。

附件:雅安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雅安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清查摸底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

我市行政区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的经济普查工作,服从所在地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组织安排,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和参加普查,按期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为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国务院布置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市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咨询、举报电话:(0835)2240247  2222444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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