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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户外广告 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07-21 14: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雅各单位:

《雅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雅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五条 雅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由雅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工商、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必须符合该区域的广告设置规划,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在房屋屋顶设置广告,原则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且屋顶广告设施应征得原房屋设计单位同意;

(五)户外广告应当配置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取得户外广告位的设置权。

属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户外广告位,户外广告的发布者应与所有者签订使用协议。

利用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广告位使用权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标方式取得,具体由市建设局负责按《雅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组织竞标工作。广告位经营产生的收益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凡在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都必须先向市建设局填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表》,由市建设局按照《雅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凡不符合规划方案,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条 市建设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凡符合雅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户外广告登记,并按《广告法》规定提供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广告位使用协议;4、广告合同;5、市建设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文书;6、批准的设计效果图。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广告发布许可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十三条 未经市建设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的,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户外广告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并在指定的位置(横形的在右下角、竖形的在左下角、异型的在指定位置)醒目的标明“雅工商户外广登字第×××号”的标志,注明批准的有效期和广告制作单位的名称标志。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和安全规定,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设施施工完毕后,应由市建设局和原设计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证明交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期应用公益广告覆盖。

第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和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或设点遮挡,需要拆除广告设施的,应报市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登记的张贴广告,必须贴入公共广告栏内,严禁在市区内乱张贴、乱书画、乱悬挂。印刷品广告只能在经营者的店(堂)内摆放,不得在街上向行人散发。

第二十二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确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于批准设置期满后3日内自行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未通过市建设部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对违法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不以公益广告覆盖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不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的,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经营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工商审查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由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由市工商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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