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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03-22 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004年,是全市奋力推进“三个转变”,全面实施“11421”发展战略性思路的关键一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关口前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二、工作思路

把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的贯彻落实作为工作重点,抓基层、打基础、强监管,全面建设“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工作目标

(一)  确保全市不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力争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件数在2003年基础上有所下降。

(二)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学习,狠抓安全认识

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高水平小康雅安的本质要求上,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点,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精神,切实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点多面广,责任重,压力大,要正确认识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既要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稳定,基础安全条件有了较明显的改善;又要认识到安全生产仍然形势严峻,任重道远,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全市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条例》,加深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从体制、机制、投入、管理四个方面切实解决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等。

(二)强化目标管理,狠抓责任落实

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各区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及其相关措施。健全区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考核、奖惩制度。把本地区、本行业杜绝特大、重大事故控制目标及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率列入主要领导政绩考核范围,强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围绕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及重大事故发生件数控制指标(附后)。

市政府目标办、市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的中间监控和年终检查考核,奖惩兑现,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终考核后,对履职尽责做出显著成绩,实现目标管理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对未实现目标管理的考核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断发生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因安全监管不力,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重大事故件数突破控制指标的,有关区县和部门不得评优选先,其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和提拔。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突出重点,深化专项整治

要在巩固去年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安全评估结果,把隐患整治作为重点,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并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继续以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旅游安全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道路交通安全要在继续实行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方法的同时,积极推行先进的管理措施、设备,始终把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作为重点;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要贯彻《条例》,全面推行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确保所有矿山企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危险化学品安全要进一步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重点督促各区县落实市政府下达的2001-2003年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加快尚未完工项目进度;旅游安全重点围绕“一会一节”,抓好各项工程施工及各项文化活动举办期间的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完善事故隐患“三级管理”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市、区县要分别重点监控和督办一批事故隐患的整治。三月底前,各区县、市级部门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将本地、本部门的重特大隐患报市安办,市政府将在道路交通、煤矿、消防、水上运输、水库、学校等行业选出部分重大隐患,下达2004年整治任务。区县自行下达的2004年隐患整治任务至少在10处以上;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所属企业至少在5处以上。在2004年底前各区县要完成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段1公里以上波形防护栏安装和相应的警示标志设置任务,巩固中小学危房整治成果,继续投入资金整改消除现有中小学危房。

  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逐步建立起隐患整治经费的正常渠道,公共安全设施的隐患整治经费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隐患整治工作必须做到责任、经费、时间和措施四落实。

  (四)狠抓重点监控,遏制重特大事故

突出重点,加强监控,千方百计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压减事故总量。按照重点抓,抓重点的原则,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各区县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实际,抓住重点行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安全。全市要继续做好道路和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旅游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冬春季节、“两节”、两会、大假和汛期、煤矿倒风季节等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时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全市重大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监控,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确保落实。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十长”会商会的作用,定期分析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问题。要针对重点时期,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有效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深化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促进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上台阶

继续深化“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努力探索一条具有我市特点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新路子。“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要及时总结、交流、采用好的经验,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各市级对口联系单位要切实加强指导、帮助,在创建示范乡镇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把全省和我市取得成功的经验在所有乡镇中全面推广,促进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全市所有乡镇要按照“示范乡镇”的做法,设立充实乡镇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按照先进管理经验、办法开展工作。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以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为切入点,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配备,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坚决淘汰落后不安全的生产工艺,搞好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逐步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认证,努力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安全条件。今年先期在矿山行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随后逐步扩展到其他高危行业。

(六)进一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要把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的投入。推行地区、行业、企业、社区安全生产年度例行宣传制度,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继续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逐步建立企业安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化教育等多层次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逐步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课,各类职业技能教育的专业课中要加入安全生产内容。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培训,归口管理”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企业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加大对汽车驾驶员、船员等人员的技能考核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力度,从严要求,从严把关,采取各种方法提高操作技能,并确保持证上岗率100%。在乡镇领导干部换届后,应即时进一步做好乡镇干部的安全培训。

(七)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管理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理顺监管关系,规范工作机制与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行为。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查处一起事故,治理一批隐患,确保一方平安”的要求查处重、特大事故。坚持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述职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各级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做好对矿山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及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准备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确保我市有关企业在2005年底以前全部依法持证生产。要严格按《条例》的规定,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厂进入高危行业。同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发证制度,大力推进安全评估和评价工作。

按照《决定》的要求,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减少建设项目安全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下发的加强“三同时”工作的要求,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高风险行业立项时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提出应对方案;竣工时须单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的总体验收。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城建、学校等公共项目建设时,设计、施工、验收必须要有安全专篇。对未按“三同时”要求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生产,从源头上严防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强化高危行业的定期安全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

(八)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探索建立社区安全监管体制、群防群治体制和上下贯通、层次分明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市上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察队伍的建设,区县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形成日常安全生产监察机制,实现从事后查处的被动型管理向事前预防的主动型管理转变。

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系统特别是乡镇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装备,抓好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全面提高素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自身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求真务实,提高效率,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防腐抗腐能力,做到勤政廉政,全面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2004年区县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2、2004年重特大事故件数控制指标;

3、2004年市级有关部门事故伤亡控制指标。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4年区县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序   号

单   位

死 亡 人   数 控 制 指 标


其中:煤矿

1

雨城区

30

4

2

名山县

14

0

3

天全县

22

4

4

芦山县

13

3

5

宝兴县

12

0

6

荥经县

28

19

7

汉源县

27

3

8

石棉县

23

1

合  计

全  市

169

34

附件2:

2004年重特大事故件数控制指标

一、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事故1件,年终不得评奖。

二、区县全年重大事故超过3件(不含3件)的,年终不得评奖。

三、市级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件数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数。其中道路交通重大事故件数绝对数控制指标为5件;矿山重大事故绝对数控制指标为1件。超过件数的市级有关部门年终不得评奖。

附件3:

2002年市级有关部门事故伤亡控制指标

序号

产业

死亡

重伤

责任单位

1

道路交通

万台车死亡率不超过20

(绝对值116)

市公安局

2

运输企业源头管理

百万车公里死亡率不超过1

市交通局

水上交通



3

矿山(含煤矿)

40

20

市安监局

4

消防

5

15

市消防支队

5

农业机械

1

5

市农机局

6

建筑施工

3

10

市建设局

7

水利电力

1

5

市水利局

8

乡企

2

7

市中小

企业局

9

林业


2

市林业局

10

特种设备(职责内)


2

市质监局

11

工业(规模以上)

1

5

市经贸委

12

旅游业


2

市旅游局

合计(绝对值)

169

73


备注:1、“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数,按上年度交警部门年审在籍车辆数计算万台车死亡率;考核统计范围,含区、乡、矿山道路事故。

2、“乡企”,不含煤矿和非煤矿。

3、“农业机械”统计不含农用车、拖拉机等自行式机械在公路上发生并纳入道路交通统计范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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