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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08-08 16: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雅安市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川办发〔2003〕25号),结合雅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机关包括经贸、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所称的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经济检查。

第三条  雅安市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市级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由市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各区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的检查,由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同级监察、法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经贸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进行的检查适用于本办法。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令明确规定及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本着统筹安排、注重效率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既要严格保证检查的质量,又要避免对企业的重复检查。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每一年度市、区县两级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于上年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同级经贸部门。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是否收费及依据和标准等内容。两级经贸部门会同监察、法制部门,在对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检查计划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于上年12月20日前编制并下达年度检查计划。在编制计划时,要注意对内容重复或时间冲突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进行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检查。

各区县编制的年度检查计划,应于上一年12月20日前报市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有关部门计划外的检查,应于检查前报同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七条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决定及上级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专项检查、举报后急需查处的突击检查、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企业有违法嫌疑需依法检查的,可采取先实施、后备案的办法。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向企业出示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检查通知书和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计划”或备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  实施检查的部门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同一企业进行的同一检查内容如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应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不得对企业进行同一内容的多头检查和同项目重复检查,要积极配合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和提取样品;不得有《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不得在检查中进行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等活动。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检查,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在此范围之外,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改变计费、收费方式。

第十二条  在检查中,按规定需收取费用(含罚没收入)的,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两证一卡一票”制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

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法制部门对企业和执收执罚部门采取不定时的双向检查方式,加大收缴及使用管理的检查力度,实行涉企执收执罚评议制度。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发生重大调整,应向归口管理部门重新申报,经批准方可进行。重大调整是指:检查内容、范围、时间等出现重大调整,收取费用金额和提取样品数量等内容发生变化等。

第十四条  因故取消的检查,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底要对本部门,本区县控制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20前将总结情况报送市级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检查行为与被检查企业发生矛盾时,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法制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归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按《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对投诉、举报者打击报复,或妨碍查处机关执行公务,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可责令违规部门停止检查或进行整改;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在媒体上曝光及至提起纪检、监察和法制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对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归口管理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和法制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进行查处,并追究实施检查单位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检查中,有关单位及检查人员接受被检

查企业馈赠、物品、报酬、贵重礼品的,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或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责令当事人退赔或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按有关廉政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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