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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8-10-16 16: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2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7年11月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

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

三、《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四、《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8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

五、《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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