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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已经在大陆居留办理多次来往大陆签注或签注居留

来源:市外侨港澳台办 发布时间:2017-12-26 16: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于1992年5月1日实施)

二、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可根据需要向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一)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临时来大陆停留1年(含)以下的台湾居民,可按需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有效或1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办理时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 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 mm×48mm);

3、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居留签注

1、下列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签注:

(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业、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一)至(六)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9)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2、申请办理居留签注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 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 mm×48mm);

(3)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①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②在大陆企业、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③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④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⑤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证明,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⑥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⑦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5)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应提交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时间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分为一次出境有效、一次入出境有效、多次入出境有效3种。有效期分为3个月、1年(含)以内2类。

(二)台湾居民居留签注有效期分为1年、2年、3年、5年有效4类。

五、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

1、一次有效签注,20元/枚;

2、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枚;

3、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200元/枚;

4、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300元/枚。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六、温馨提示

(一)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二)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需要提交相应证明,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签注。

(三)台湾居民持有效的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入出境,无需再办理入出境签注手续。

(四)台湾居民签注页个人资料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办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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