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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来源: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11-21 15: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2017年11月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12月1日起,农村建筑工匠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持培训合格证书才能承揽农村住房等村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办法》要求,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方可承揽农村住房等村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办法》提出,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工作。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短期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

《办法》明确,持证上岗的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揽二层(含二层)及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或跨度6米以内的小型农村住房,或者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镇)企业的施工、修缮和维护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

《办法》规定,农村建筑工匠不得将承揽的农房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不得承揽未经依法批准开工的农村住房及其他工程,以及无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图纸不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施工。农村建筑工匠如超越法定建筑规模范围承揽农村住房工程、承揽未经合法批准开工的农村住房工程的、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无设计图纸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行为将被暂停施工,收回培训合格证书,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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