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档案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6年6月)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实施。 (二)依法对全区(县)档案局(馆)和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三)组织指导全市档案理论、科研和宣传工作,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档案保管、保护,逐步实现档案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 (四)制定全市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档案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五)集中统一管理、接收和征集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现行文件及其他开放档案,编研有价值的档案史料,为我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各项工作服务。 (七)组织开展全市档案学术交流活动和与市外的交流活动,指导和支持档案学会和各分支学会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出卖、转让特定档案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团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档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出卖、转让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 同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表3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58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第十九条第一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部门规章】《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档发〔2000〕4号)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1.同1. 2-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时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限期,予以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表3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58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第十九条第一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部门规章】《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档发〔2000〕4号) 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1.同1. 2-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时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限期,予以履行。”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表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58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部门规章】《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档发〔2000〕4号) 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1.同1. 2-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时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限期,予以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表3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58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第二十条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部门规章】《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档发〔2000〕4号)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1.同1. 2-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时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4】4号)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限期,予以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表3
表4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表彰或者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制定的方案组织推荐、考评。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拟表彰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雅安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予以表彰。 (4.表彰责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共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档案局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54号)……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调动全省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全省档案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四川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和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二)坚持评选条件,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消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奖励办法,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颁发“四川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四川省档案工作先进个人”证书。 2.同1. 3.同1. 4.同1.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3057 |
表5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 第八条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2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
责任主体 |
业务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0 |
表4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58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档案的损失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决定。 5.执行责任:按照决定督促当事单位或个人执行赔偿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4.同1.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表4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84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利用予以答复;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利用档案申请人如实填写《四川省档案馆查阅档案登记表》,如需利用者提供其他材料须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利用予以答复;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申请人。 1-2.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1.同1-1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表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14号公告) 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鉴定。 第三款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
责任主体 |
业务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验收责任: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预检和验收,并形成预检和验收意见。 4.决定责任: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5.送达备案责任:制发批复文件并及时送达申请验收单位,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方法》(档发[2006]2号)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同1。 3-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3-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3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三)项目档案验收检查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3-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检查、抽查案卷的方式……” 3-5.《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概况;(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3-1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五)…… 3-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3-3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4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入档案管理情况;(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3-5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3-6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概况;(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4-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4-2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 4-3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4-1 同3-6 4-2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4-3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二十条进制“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4-4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二十一条落千丈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5.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1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2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方法》(档发[2006]2号)第八条……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0 |
表4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1.同1。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4.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5.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2.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表4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1.同1。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4.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5.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2.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表4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1.同1。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4.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5.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2.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表4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1.同1。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4.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5.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2.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表4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1.同1。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4.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5.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2.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表4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事项责任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1.同1。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4.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5.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2.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表4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84号)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1.同1。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4.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5.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2.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参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