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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群众信访举报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16批 )

来源:市群工局 发布时间:2017-09-05 15: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16批  2017年9月5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17年9月5日)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信20170822144     雅安市芦山县芦阳镇先锋社区“芦山县污水处理厂”与8户居民隔墙而建,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臭气和噪声,长期对周边居民生存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雅安市 噪声、大气 经查,芦山县污水处理厂位于芦山县芦阳镇先锋社区纪家店,占地总面积19.11亩,规划选址符合《芦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依法取得了省、县环评批复(川环审批〔2009〕231号、芦环函批〔2015〕10号)。接件后,县委副书记、县长周建华率分管副县长白涛先后3次组织职能部门和芦阳镇开展现场查核,芦山县污水处理厂应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共有11户52人需搬迁。根据采样数据检测结果,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噪声和臭气,在国家标准限值范围内,但对周边居民确有影响。群众举报中“芦山县污水处理厂与8户居民隔墙而建”的情况属实。
1.关于“芦山县政府对搬迁承诺不兑现、不落实、不作为是否属实,原因何在”。经现场调查、检查资料,芦山县于2014年7月23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5月先后对芦山县污水处理厂1期、2期搬迁工作进行了安排,明确由芦山县征收办按政策搬迁,但县征收办未开展后续工作,工作落实不到位。
2.关于“芦山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应搬迁的住户和人数”。经查,芦山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卫生防护距离内应搬迁的住户为3户12人,二期卫生防护距离内应搬迁的住户为8户40人。
1.噪音和臭气问题已于8月25日整改到位。采取了压实木板覆盖调节池和排水口渠道,对机械设备进行检修、打油处理等措施。
2.对“责令芦山县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搬迁时限”进行了安排。芦山县政府已于9月1日按要求制定了搬迁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搬迁时限。
3.“依法启动追责问责”问题已经启动。9月4日,就涉嫌失职渎职事项向市追责问责组移交了问题线索。
4.2017年9月4日,芦山县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芦山县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内应搬迁的住户进行了回访,就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发放并收回了19份调查回访问卷,受访问群众对整改工作均表示肯定,对投诉问题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在2017年10月31日全面完成过渡安置、签订补偿协议和兑现搬迁补偿等工作。
责任单位: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雅安市水务局  芦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领导:张军 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杨晓波 市水务局副局长;周建华  芦山县政府县长    
9月4日,就涉嫌失职渎职事项向市追责问责组移交了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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