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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雅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第1次会议第7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扶贫移民局 发布时间:2017-08-30 10: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邓西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水电库区移民相关问题的建议》(第7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逐步调整养老保障金和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标准”问题

(一)养老保障金标准问题。

2005年4月,根据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工作实际,为拓展移民安置渠道,减轻农村移民安置对土地资源的压力,解决移民群众长久生活保障,省政府以川府办发电〔2005〕26号印发了《关于印发<瀑布沟水电站农村移民养老保障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养老保障金标准为160元/人·月。

2008年,根据养老保障安置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和原省移民办共同印发了《关于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08〕722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障金标准从2009年1月起每人每月从160元调整为190元,期限从搬迁之日起至死亡止。

2013年11月,省扶贫移民局、省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养老保障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3〕439号)。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起,全省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继续执行既定的移民养老保障安置政策,其使用范围、条件和管理方式不变,每人每月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由现行的190元提高到310元。通知还明确,移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2016年5月,省扶贫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6〕129号)明确:自2016年1月起,全省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继续执行既定的移民养老保障安置政策,每人每月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由现行的310元提高到360元。

移民养老保障金动态调整机制在我市全面实施,已进行了两次动态调整,并稳步运行。

(二)后扶直发直补金标准问题。

按照国务院471号令明确的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原则及《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按照50元/人·月的标准即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进行扶持,扶持期限为20年。自2006年国家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来,50元/月的后扶直发直补全国统一标准沿用至今。由于近年来物价及大众消费水平快速大幅上涨,50元/人·月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金实际上已严重“缩水”,购买力严重下降,对移民的扶持和补助作用明显不足。

一直以来,我们就此事项通过中央、省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多种途径积极向上反映,建议建立移民后扶直补金标准调增机制,截至目前,还未取得工作进展,我们将继续努力,向上呼吁。

二、关于“按失地农民标准为无土安置移民购买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文规定:“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农村移民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目前没有相关政策依据,尚不能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移民局、省人社厅也多次调研过将无土安置移民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范围,但由于牵涉面广、问题复杂至今没有成熟的办法和政策,也没有下文。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移民局等省级相关部门反映,促使省上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无土安置移民长远发展,社会稳定。

感谢您对移民群众和移民工作的关心关注!

雅安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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