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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服务指南(修订)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7-21 15: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二、法定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二款:“有规范的名称”、第八条第五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8号令)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由单位举办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如由个人举办,举办者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

(二)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简介;

(三)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注:名称应为雅安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申请人凭《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到银行开具验资账户和到业务主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十一、诉求渠道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

十二、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十三、办理地点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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