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二、法定依据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602号)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镇(街道)民政办、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调阅申请人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表、个人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市民政局优抚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材料审查。优抚科依据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党委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在县(区)民政局,并说明理由。
3.公示。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
4.享受待遇。公示无异议的,书面通知所在的县(区)民政局,申请人从被市民政局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通知县(区)民政局复审。
四、申报材料
1.有关申请和审核表;
2.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复印件;
3.原始档案记载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五、办理时限
各级从接到下级上报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民政局:2227312、2242321
七、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八、办理地点
各县(区)民政局受理上报,市民政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