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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7-07-05 17: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2014〕 —14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4〕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30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14〕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意见

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为规范全省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开的要求和权限

(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主动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二)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本系统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层级。

(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年度报告等事项中应有相应内容。

(六)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二、公开的内容

(七)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八)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司法机关的假冒伪劣和侵权涉嫌犯罪案件,应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九)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及时以相同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的方式和管理

(十)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同时,还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媒体,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十一)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对依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拟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事先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有关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反馈确认意见。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十五)已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信息应纳入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

四、监督和保障

(十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十七)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八)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职责的举报,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本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季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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