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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雅办函〔2016〕125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7-06-30 16: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人民政府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巩固提升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和《雅安市依法治市实施意见》(雅委发〔2014〕5号)的部署安排,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为建设美丽雅安、生态强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一、认真学习贯彻《纲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一)将《纲要》作为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重要内容。通过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专题学习、专家授课、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纲要》的学习培训,把握《纲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排名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际,认真梳理细化《纲要》中各项工作内容,明确落实措施和工作任务,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到既可操作又可考核,既能够实现又效果可见。〔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三)深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督促行政首长切实担负起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县(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成立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好领导小组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协调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完善考核机制,细化量化考核标准,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充分发挥考核促落实作用。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对推进工作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和违反依法行政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增强市场和社会活力

(一)规范市、县(区)两级政府权责清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的通知》(川府政管〔2016〕7号)要求,结合法律、法规调整以及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对我市2015年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全面优化完善。按照《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协调办〔2016〕1号)要求,在已公布的权力清单基础上,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逐项厘清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清理编制并公布责任清单。严格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做好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政管办,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行政执法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监管、惩戒,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加快整合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惩戒格局。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

(三)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政管办,市级有关部门)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一)积极稳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我市地方立法的新要求,认真梳理城市建设及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立法需求。在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充分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选择条件成熟、行政管理亟需的,修订完善后上升为政府规章。按照《雅安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的起草和《雅安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调研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出台我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四、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政府不得作出决策。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五、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学者、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为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

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认真实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结果运用,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大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府法函〔2016〕20号)要求,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一)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和案卷归档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及档案管理水平。健全市、县(区)两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研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中的作用。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分析制度,通过典型案例提出规范政府和部门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47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雅府法领办函〔2016〕2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认真履行应诉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到有诉必应,积极回应司法建议。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推进“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实效

(一)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持续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停滞不前并经指导整改仍无起色的示范创建单位,按程序取消创建资格,确保示范创建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积极组织参评“四川省十个法治政府建设事件”,弘扬法治精神,凸显法治力量,凝心聚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部门法规科室建设,充实法律专业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法制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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