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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相关办事指南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6-14 17: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申请审批服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第一、二、三、四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以上的煤炭资源;(五)地热、矿泉水、稀土和对全省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开采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市(地、州)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二)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四)依法应当具有的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符合要求。

(四)不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

三、办理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三)经登记机关批准的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属竞买出让的,提交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

(四)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据复印件。

(五)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采矿权设置情况(属探矿权转采矿权或招拍挂有偿出让)有无违反矿法行为、有无矿业权重叠、是否涉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地质公园、基本农田及重要工程项目等情况的意见。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竞买出让,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九)《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十一)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属竞买出让的,须另行提交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十二)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属招拍挂有偿出让的提交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三)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十四)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采矿许可证并公告,通知申请人。涉及缴纳有关费用的,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限内缴纳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小型矿山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七、审批决定证书

《采矿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0835-2229059(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区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二)投诉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市国土资源局:0835- 2362306

十、注意事项

无。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批服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国发[2012]52号)其中明确:“原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

二、申请条件

(一)受让人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五)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三、办理材料

单独申请转让提交以下资料:

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

(一)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三)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的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坐标、面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四)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合同鉴证文书。

(五)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已满1年、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证明文件,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已缴清资源税的证明文件,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集体矿山企业所有者同意转让的文件(其他矿山转让不需提供此文件)]。

(六)转让人提供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七)3年以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八)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九)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十一)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有无违反矿法行为、上年度开采信息是否公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等情况的意见。

(十二)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采矿权转、受让方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转让及转让变更同时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

(一)采矿权转让及变更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三)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的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坐标、面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四)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合同鉴证文书。

(五)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已满1年、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证明文件,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已缴清资源税的证明文件,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集体矿山企业所有者同意转让的文件(其他矿山转让不需提供此文件)]。

(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申请采矿权已提交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七)转让人提供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八)3年以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备案表,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表复印件。

(九)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十)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一)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十二)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年检是否合格等符合转让条件情况的意见。

(十三)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采矿权转、受让方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采矿权转让;转让及转让变更同时申请的,发给采矿许可证并公告,通知申请人。涉及缴纳有关费用的,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限内缴纳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承诺时限:单独申请转让16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转让及转让变更同时申请2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单独申请转让

不收费。

转让及转让变更同时申请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变更采矿登记费:不收费。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

七、审批决定证书

《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采矿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0835-2229059(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区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二)投诉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市国土资源局:0835- 2362306

十、注意事项

无。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变更申请审批服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二、申请条件

(一)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二)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办理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三)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上年度开采信息是否公示等情况的意见。同时提供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采矿权征求县(区)相关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后确认是否在保护区的书面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申请采矿权已提交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七)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八)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包括XXX矿储量地质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九)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十一)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提交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批准文件(包括工商管理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原因及企业主体未发生变化证明、变更前后公司章程);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备案表、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或备案复印件。

(十二)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由转、受让方共同申请变更,并提供《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3年以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备案表,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或备案复印件。

(十三)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由采矿权转、受让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采矿许可证并公告,通知申请人。涉及缴纳有关费用的,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限内缴纳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权变更登记:不收费(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除外);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

七、审批决定证书

《采矿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0835-2229059(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区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二)投诉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市国土资源局:0835- 2362306

十、注意事项

无。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延续申请审批服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储量应与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业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办理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三)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四)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上年度开采信息是否公示等情况的意见。同时提供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采矿权征求县(区)相关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后确认是否在保护区的书面意见。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申请采矿权已提交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八)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九)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十)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一)未提交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的采矿权人,应提交该类技术资料及评审意见或备案表。

(十二) 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按开发利用方案的服务年限办理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或备案复印件。

(十三)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按开发利用方案的服务年限办理的,提交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或备案表。

(十四)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采矿许可证并公告,通知申请人。涉及缴纳有关费用的,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限内缴纳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延续采矿登记费:不收费;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

七、审批决定证书

《采矿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0835-2229059(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区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二)投诉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市国土资源局:0835- 2362306

十、注意事项

无。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服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需要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及附图经评审备案。

(三)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四)符合矿业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矿业权设置区划。

三、办理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

(一)申请划定XXX矿矿区范围的报告。

(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三)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矿业权设置区划复印件。

(四)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储量计算图将拟申请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

(五)编制的地质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或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文字报告和图纸,可企业自行编制)。

(七)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有无违反矿法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地质公园、基本农田及重要工程项目等情况的意见。

(八)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提交协议出让申请相关资料。

(十一)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组织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划定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书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0835-2229059(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区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二)投诉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市国土资源局:0835- 2362306

十、注意事项

无。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注销申请审批服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二)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三、办理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三)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情况的意见。

(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残留储量登记书、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六)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七)政策性关闭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既未申请延续登记也未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矿山,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政策性关闭矿山依据政府关闭决定),逐级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公告无异议后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书

《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0835-2229059(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区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二)投诉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市国土资源局:0835- 2362306

十、注意事项

无。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抵押备案(含初审转报)申请服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

二、审批性质
公共服务

三、申请条件
1.采矿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或处置;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4.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5.采矿权抵押期未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四、审批对象
申请抵押备案双方法人

五、应交材料(一式三套)
1.抵押双方备案申请报告;
2.贷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
3.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复印件;
4.采矿权人出具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的承诺;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上年度开采信息是否公示的证明及是否在本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说明(省级抵押备案需在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说明);
5.采矿权人出具的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或查封、未处于抵押状态或抵押备案状态的承诺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的协议;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需验原件);抵押双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7.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抵押双方法人授权委托书,抵押双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1.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双方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雅安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雅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按法定程序组织、协调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并制作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并盖章,复印归档。
4.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
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查人列出修改和补充资料清单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退件,并办理退件手续。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0835-2229059(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区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0835-2241137(办理地点:雨城区南坝东街2号,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市国土资源局:0835- 236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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