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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6-14 17: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遗失补办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原已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三、登记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档案资料(由原登记机关盖章证明复印属实)。

(五)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挂失公告》或《遗失启事》(公示期15个工作日)。

(六)询问笔录及申请人书面承诺(原件)。

(七)原未载明共有权利人的,申领新证时需提交与共有权利人签订的持证协议或放弃不动产权的书面承诺书(原件)。

(八)门牌使用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遗失补证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在新证书上载明“遗失补证”字样。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址:http://gtzyj.ya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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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二)继承或受遗赠的;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与抵押权或地役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六)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继承或受遗赠的,还需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还需提交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转让合同。

(十)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或者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十一)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

1、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2、经有权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割或合并的文书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十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十三)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税费缴纳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转移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出具受理凭证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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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换领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原已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证书损毁的;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换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的。

三、登记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五)询问笔录。

(六)原未载明共有权利人的,申领新证时需提交与共有权利人签订的持证协议或放弃不动产权的书面承诺书(原件)。

(七)门牌使用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换证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8个工作日)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在新证书上载明“换证”字样。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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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其中,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三)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申请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被查封、抵押的,不予办理。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提交已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发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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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注销查封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解除不动产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解封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三、登记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送达的,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公安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四)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五)其他有权行政机关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决定书和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接收不动产解除查封嘱托文件时,核对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委托送达函件的相关内容。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解除查封登记事项登记入簿。

注: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原作出查封决定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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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查封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限制不动产权利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有权部门依法没收、收回、征收不动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经作出限制的机关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其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嘱托文件办理查封登记。其中,对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办理查封登记;对下述情形的不动产,办理预查封登记(预查封的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从预查封登记之日起计算):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出售的房地产;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或者预告登记的房地产;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被执行人尚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地产;

(四)批准预售项目中属于开发商的尚未登记的自用房;

(五)经司法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登记的不动产;

(六)其他已有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或嘱托文件人员的工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送达的,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

(四)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查封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不动产登记窗口接收不动产查封嘱托文件时,核对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委托送达函件的相关内容。(1个工作日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查封登记事项进行业务审查和登簿。1个工作日

注:1、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有权机关送达的查封嘱托文件不进行实体性审查。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2、不动产已抵押、有异议登记或者设有地役权的,不影响查封登记的办理。

3、两个或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查封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顺序按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的先后时间进行排列。

4、嘱托查封的不动产存在无法确定权属或欠缴地价款、税费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嘱托机关。

5、嘱托查封的不动产正在申请处分(含转让和抵押)但尚未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并通知登记申请人。

6、人民法院一并送达被执行人取得不动产的继承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查封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转移登记,再办理查封登记。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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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登记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且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机构可依法予以更正。

三、登记材料

(一)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

(二)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文件和送达回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不动产登记窗口查阅、调取不动产登记簿档案资料;

(二)不动产登记窗口审查更正登记材料(需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且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将拟办理依职权更正事项在门户网站及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三)公告期满无异议,报不动产登记局审批后登簿,将更正事项信息及证明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四)将更正登记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权利人愿意交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核发更正后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原证的,在市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及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15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注:在审核期间,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停止依职权更正程序,改按依申请更正登记程序办理。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非申请类,不设定承诺时限)。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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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或权利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举证材料,但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五)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六)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1、与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2、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更正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更正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注: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注:因申请人在原办理登记时提交资料错误致使登记错误的按以上标准收费;因登记机构过错、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不收取费用。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址:http://gtzyj.ya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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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注销异议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证明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异议登记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注销事项记载入登记簿,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注:注销异议登记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市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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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异议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登记的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注: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错误或者因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存在经济纠纷等原因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五)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六)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注: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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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注销预告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是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也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财产被查封,不予办理;预告登记义务人死亡的,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由申请涤除不动产上的预告登记。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注销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义务人申请注销的,提交经公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签署的债权消灭文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经审批同意注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注销事项记载入登记簿,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不同意注销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注:注销预告登记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的,应当在市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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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  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提交已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发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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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变更预告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因当事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而)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提交已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不动产变更预告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发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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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八)《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可以是抵押权人,也可以是抵押人或第三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原件,登记记载后退还);《不动产权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证明抵押权已消灭的生效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收回注销《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抵押权登记注销情况。

(四)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注:注销抵押权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市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址:http://gtzyj.yaan.gov.cn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八)《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权受让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

(二)最高额抵押权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分别申请下列登记: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一并申请办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注:申请转移的抵押权有查封登记的,申请登记事项与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有冲突的,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主债务转移的,提交转让债务的协议以及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六)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七)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

(八)申请转移的抵押权有异议登记的,抵押权受让方应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抵押权转移登记情况。

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当场退件。

(四)申请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址:http://gtzyj.ya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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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八)《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共同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明的除外):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一方申请);

(二)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五)抵押标的物减少的;

(六)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主债务转移的;

(七)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发生变化的;

(八)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九)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十)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十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

(十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市、县(区)政府或地名办、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七)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当事人签订的担保范围变更的协议。

(八)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变更抵押顺位的协议。

(九)抵押标的物减少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标的物范围变更的协议。

(十)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变更的协议;单方申请变更债权数额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十一)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协议。

(十二)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最高债权额变更的协议。

(十三)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协议。

(十四)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的;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4、抵押财产被查封的;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转为建筑物抵押的协议。

(十六)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若有其他抵押权人或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抵押权变更登记情况。

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当场退件。

(四)申请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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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八)《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设定抵押的,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持相关申请材料,共同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登记的,经有权批准部门审批后,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交原件、复印件。办结后退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在建建筑物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七)在建建筑物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原件)。

(八)主债权合同(原件)。

(九)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当场退件。

(四)申请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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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八)《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权设定抵押的,申请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登记的,经有权批准部门审核后,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应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范围。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原件、复印件。办结后退原件)。

(五)以共有不动产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预告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六)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七)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八)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首次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当场退件。

(四)申请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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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不动产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三)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灭失的;

(五)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情形。

注:属第(四)项,嘱托机关要求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除第(五)项应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外,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办理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五)地役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包括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供役地与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的相应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地役权解除合同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地役权注销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

予以同意的,将地役权注销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收回原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的,在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及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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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不动产权转让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持相关申请材料共同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时,一并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办理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五)地役权转移合同。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 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核发证明:

予以同意的,将地役权转移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相关联其他的物权转移登记一并分别记载于原登记簿;收回原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核发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注:1、单独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不予办理;

2、当事人拒绝一并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一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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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共同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需役地或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需役地或供役地的坐落、名称、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需役地或供役地共有性质变更的;

(四)需役地或供役地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

(五)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属(一)至(四)项情形的,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当一并申请相关的其他物权的变更登记。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办理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五)地役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1、权利人名称或姓名、身份证明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2、需役地或供役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地名委员会对坐落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3、需役地或供役地面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

4、共有权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权性质变更协议。

5、不动产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协议。

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地役权变更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核发证明:

予以同意的,将地役权变更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相关联其他的物权变更登记一并分别记载于原登记簿;收回原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核发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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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共同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因供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二)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三)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四)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的;

(五)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五)地役权合同(原件)。

(六)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地役权首次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核发证明:

予以同意的,将地役权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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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属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房屋所有权灭失的,申请人持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房屋的,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没收、征收或者收回决定书(公告)。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注销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经审批同意注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注销事项记载入登记簿,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不同意注销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注:1、注销房屋所有权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2、申请人无法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没收、征收或者收回决定书(公告)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衔接相关机关提取。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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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分户))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八)《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九)《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权,因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销售分户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开发项目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不动产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共有权持证协议。

(七)完税凭证(多人共开一张票据的应当出示清单且加盖税务章)。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拆迁还房的需提供还房协议。

(九)权籍调查表、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房屋面积测绘分户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注: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须填写询问笔录,并提交个人及开发企业的书面承诺,房屋取得期间的婚姻状况说明。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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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或赠与的;

(二)继承或受遗赠的;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不动产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七)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八)继承或受遗赠的,还需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转移的材料。

(十)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或者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十一)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

1、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2、经有权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割或合并的文书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房产测绘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十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十三)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四)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五)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税费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址:http://gtzyj.yaan.gov.cn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因人民法院、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部分收回、没收等行为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

(四)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五)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六)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七)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八)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原件)

(五)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应当与抵押权或地役权变更登记同时办理)。

(六)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

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

市、县(区)政府或地名办对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八)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处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还需提交: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3、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验原件,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2.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一)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十二)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三)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交:

不动产权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婚姻关系证明。

(十四)共有人分别持证的,还需提交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书面说明。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不动产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还需提交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权共有的约定及婚姻关系证明。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 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注: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的,不影响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变更登记的办理,登记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将变更的有关情况告知查封机关;其他变更类型须经原查封机关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址:http://gtzyj.yaan.gov.cn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八)《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在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已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建筑区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房屋、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权籍调查表、编制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九)楼盘表、总平图、分层图、规划图、红线图、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成果)。

(十)建筑区划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建设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十一)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交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产、土地使用证(原件)、不能收回原权属证书的,须提交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公告。(房管审核)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对登记的权利进行公告,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注:1、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预查封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转为查封;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已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登记。

4、设有地役权,与地役权内容不相冲突的,不影响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地役权内容有冲突的,应当经地役权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注销地役权。

5、国有建设用地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6、核验土地利用情况有超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和完税凭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房屋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全体业主,不发房屋权属证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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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申请人持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申请注销登记。

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注销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出具受理凭证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经审批同意注销的,窗口将注销事项记载入登记簿,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不同意注销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注: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实无法收回证书的,应当在市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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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八)《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九)《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取得了《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和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持相关申请材料,共同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登记的,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注:如需申请顺位抵押,参照国有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交原件、复印件。办结后退原件)。

(三)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四)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权人应提交《金融许可证》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作为放贷人的批准文件(交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六)抵押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抵押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抵押登记情况。

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当场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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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八)《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持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

(四)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五)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六)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七)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与抵押权或地役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六)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市、县(区)政府或地名委员会对土地坐落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八)土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1.变更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原件);3.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1.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2.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2.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一)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还需提交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2.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变更后的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4.有权机关同意土地分割合并的批文。

(十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婚姻关系证明。

(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还需提交:夫妻双方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的约定;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出具受理凭证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址:http://gtzyj.yaan.gov.cn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在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持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验原件,交复印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验原件,交复印件)。

4.政府用地批文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缴纳土地租金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同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涉及企业改制等以已登记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还应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

3.缴纳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同意国有建设用地授权经营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涉及企业改制等以已登记土地授权经营的,还应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3.缴纳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编制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首次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登记范围,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记录;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出具受理凭证并将申请事项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实地查看,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进行调查,对登记的权利进行公告,核定审核材料和形成的登记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暂按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事项的函﹥的复函》(雅发改收费函〔201613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在国家、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服务中心A3楼,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投诉电话:0835-2362306(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址:http://gtzyj.yaan.gov.cn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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