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出质人、质权人合同签字人的授权文件、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不需要提供)。
5、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7、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注意事项:
1、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2、根据《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