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雅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拒绝或阻碍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