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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市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7-02-15 15: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2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行《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发布施行,并于2001年修订。此次修订,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呈现三大亮点。一是严格全过程管理。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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