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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由公安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适当

来源:市外侨港澳台办 发布时间:2016-12-23 10: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据新华社北京5月3日电(记者黄小希 崔清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专家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出台,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填补了规范缺失和秩序空白。原有法律规定未能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也曾被曝光有价格垄断、招摇撞骗等违法行为,但政府部门因缺乏执法依据而无可奈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体现了服务与管理并重的理念。法律在赋予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按照法治原则,明确其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具体的义务和责任,这有利于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法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对此,谢增毅表示,不同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具体由哪个机关负责要根据该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确定。我国公安机关负有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有关事务的管理职责,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华活动方面有丰富经验。因此,由公安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适当的。“法律的出台,将让以公益慈善事业或者非营利事业为宗旨并依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获得合法身份,明确行为边界,并得到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也将为政府部门依法惩处以非政府组织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金锦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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