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实施。 (二)依法对全区(县)档案局(馆)和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三)组织指导全市档案理论、科研和宣传工作,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档案保管、保护,逐步实现档案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 (四)制定全市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档案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五)集中统一管理、接收和征集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现行文件及其他开放档案,编研有价值的档案史料,为我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各项工作服务。 (七)组织开展全市档案学术交流活动和与市外的交流活动,指导和支持档案学会和各分支学会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出卖、转让特定档案许可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档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出卖、转让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表彰或者奖励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制定的方案组织推荐、考评。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拟表彰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雅安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予以表彰。 (4.表彰责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共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3057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责任主体 |
业务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0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档案的损失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决定。 5.执行责任:按照决定督促当事单位或个人执行赔偿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利用档案申请人如实填写《四川省档案馆查阅档案登记表》,如需利用者提供其他材料须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责任主体 |
业务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验收责任: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预检和验收,并形成预检和验收意见。 4.决定责任: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5.送达备案责任:制发批复文件并及时送达申请验收单位,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0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法制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9505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馆务编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820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