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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4-29 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7号)的文件规定:

一、病种范围及实施时间

1.20132月底前,全省各地在巩固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心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要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2.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农合部分报销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22号)。文件规定:患者“住院/门诊期间发生其他疾病或严重并发症的患者,退出临床路径,医疗费用按患者参合地新农合补偿政策报销”。

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方案的通知》(雅办发〔201572号)的文件规定:

1.住院补偿实行住院费用扣除不予报销部分后,再扣除起付线,剩余部分按补偿比例报销。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为35%

2.保底报销:市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和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病人,医疗总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实际报销比低于30%的,采取保底报销的方式,即医疗总费用直接报销30%

             汉源县卫计局

                201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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