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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力度的提案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7-20 15: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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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对外公开

雅安市财政

 财函〔201644

 

雅安市财政局

关于对政协雅安市第三届委员会第5次会议

提案的复函

 

尊敬的杨国先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政协雅安市第三届委员会第5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33号《关于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力度的提案》已转我局办理,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市政府出台《雅安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雅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实施作出了规定。同时,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剑东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李阳军,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以及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雅安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统筹协调机制,确保了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关于提案办理的相关情况

(一)关于制定年度计划的提议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总体原则:一是立足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二是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四是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在下一步工作的推进中,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抓好落实:一是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二是开展对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三是对目前已实施和计划实施的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系统、科学的统计;四是按照《实施方案》(雅办发〔201446号)“购买主体结合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实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的规定程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广泛收集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年初采购预算的编制,并根据市政府同意的部门年初采购预算向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可行的年度计划建议。

(二)关于社会服务中心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作用定位的提议

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一是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发布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四川省财政厅指定的采购信息媒体为“四川政府采购网”,为此,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二是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工作流程。《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程序和工作流程均进行了明确。其采购程序是:项目需求论证、编制标书、挂网公示、投标报名、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评标结果确认、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项目、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三是关于采购项目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来实施的,采购合同签订的主体是采购人和中标人,实施主体也是采购人和中标人,采购合同的订立要依据招标投标文件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需要三方评估、检查验收,应由采购人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规定执行,同时,热忱欢迎群团组织服务中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再次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支持!

以上复函如有未尽之处,请函告或电告。

联系人:市财政局  魏嘉    联系电话:2626041

 

 

 

 

雅安市财政

                                   2016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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