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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3-24 17: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解决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和推动全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川办发〔2015〕104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

体现政策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对我市农业尤其是粮食和“雅茶、雅果、雅竹、雅药、雅鱼”(以下简称“五雅”)等特色优势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的政策目标。

注重专业性。专注于支持全市现代农业产业特别是“五雅”等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的发展,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突出规范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应风险。

(四)业务定位。

全市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五雅”等特色优势农业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农业信贷担保可以逐渐向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全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1.建立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通过支持、鼓励成立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或积极联系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成立分支机构,加快我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市级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以我市“五雅”产业为重点,做好家庭农场(家庭林场)、种养殖大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并对县(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通过市、县(区)两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双向联动,逐步构建雅安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2.建立县(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具备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条件的县(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快组建或做强政府主导的县级农业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县级农业担保网络,夯实农业担保县级基础。暂不具备自行组建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条件的县(区)要积极参与市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协调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成立县级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

3.积极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体系。把信用理念贯穿农业信贷担保管理全过程,支持专业化信用担保机构在系统内开展信用征集和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和信用提升等方面的工作,把信用状况与农业信贷担保紧密结合,提升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4.建立联户担保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由新型经营主体间组成的联户担保小组。联户担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责监督贷款人借贷资金的使用。

5.适时参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在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信贷担保机构的基础上,适时参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共同抓好对市、县(区)两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政策、业务、行为规范、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同时,积极争取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为全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风险救助和再担保。

(二)发挥政策优势。

1.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抓好政策对接,积极争取上级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绩效奖补资金支持。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和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机制。允许银行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但非财政性资金占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股份不得超过20%。

2.拓展农业信贷担保抵押范围。加强与合作银行的协调配合,通过建立健全以农村土地经营权等为担保的农村产权价值评定体系,创新更多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抵押产品,从而促进农村产权与农业信贷担保的充分结合,促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保险。探索保险与农业信贷担保的结合。保费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贷款人、保险公司根据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因素在符合相关法规条例下进行约定。出现保险赔付时,保险公司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时间、规定的赔付金额内进行赔付。

4.合理提高担保贷款率。支持战略合作银行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征信评级办法,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对于信用度高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和借款人,在政策范围内可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战略合作银行要合理扩大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5.完善和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拳”效益,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带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积极争取和拓展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建立有效应对农业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风险转移分散机制。

6.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对单笔和相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要有适当的上限控制。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和强化对借款者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普及和强化金融法制意识,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探索完善违信处罚制度,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代偿率达到一定限度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预警,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审慎开展新业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财政、农业、金融等部门要会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负责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运营工作,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也要组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并开展信贷担保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规范,适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及监督管理指南,指导我市各地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分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会同金融、银监、农业等部门研究确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界定、农业信贷担保的资格认定条件,梳理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做好公司筹备设立的前期工作。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供农业信贷担保项目的设计指导与推介,在担保机构申请财政经营风险费用补助时确认担保业务是否属于支持范围;对于农业担保信贷支持的项目,农业部门在其后续发展中给予积极的支持和辅导,降低贷款的风险。银监部门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动与指导。金融办负责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的指导工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建立一套长效的人才引进培训机制,以保证专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不断增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业务水平。

(四)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建设有利于担保业健康发展的宽松外部环境,搭建有利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壮大规模、提高实力的办事服务平台。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处置抵债资产。加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宣传力度,营造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管。市级农业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再担保的县(区)农业担保机构的指导。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坚持专业性、独立性,必须专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切实做到资金用途“不跑偏”。

(六)完善考评机制。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信贷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结合实际降低或弱化赢利考核要求。重点要从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具体组建、业务运营、指导监督等方面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业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各种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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