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恒远快运有限公司龙岗分拨中心未按规定分拣作业被处罚款一万叁仟元整

来源:市邮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12-14 10: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2015年11月16日,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就雅安恒远快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分拣作业一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雅安恒远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花  经营品牌:百世汇通

企业住址:雅安市康藏路495号“西南大市场”三幢十一号

二、案由

雅安恒远快运有限公司龙岗分拨中心未按规定分拣作业。

三、主要事实

经查:雅安恒远快运有限公司在龙观西路龙岗村二组设立的龙岗分拨中心为雅安恒远快运有限公司的分拣操作中心,经2015年10月30日现场拍照并调取了10月2日9:05至9:46,10月20日9:13至9:16,10月30日8:28至8:33的三段雅安恒远快运有限公司龙岗分拨中心视频,经核实该三段视频均显示为雅安恒远快运有限公司龙岗分拨中心在分拣作业时,存在抛扔的野蛮暴力分拣行为,三段视频资料显示该公司在分拣作业时抛扔快件9件。10月30日,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做了现场笔录,11月2日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彭春花依法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表示认可,以上事实有照片、拷贝的视频、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该公司未按规定分拣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基准裁量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一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上缴国库。


 

承办单位:雅安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15年12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