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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09 09: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前信息已于2017-12-09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雅安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规范货物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装载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砂石料场、建筑工地、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业(农机)、水务、工商、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规建和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具体开展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建立并公示本部门工作责任。

第四条  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坚持“货运源头单位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对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源头单位在货物出站口或货物装载集散地安装计重检测设备。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制定源头管理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与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实行责任倒查。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是合法装载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货物出站口安装计重检测设备,落实人员24小时值守货物装载称重检测,确保车辆装载情况准确录入货物装载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货物装载称重检测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装载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二)在货源场(站)应当设置工作室或监控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监控设备,落实工作人员负责设施设备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货物装载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对货物装载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健全货运源头装载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重设备周期检定,确保设备使用正常和计重准确。

(六)每年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源头治超合法装载责任书。

(七)危险品货运源头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装载危险物品。

(八)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

第八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证照不齐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二)为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站)。

(三)为超载超限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四)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五)组织驾驶人干扰超载超限治理工作。

(六)阻碍联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七)违反“黑名单”退出机制的规定,聘用“黑名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行业监管

第九条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实施监管。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维护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质监部门应当对治超检测站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所需的计重设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非法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取缔。

第四章  综合监督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鼓励社会各界对各类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负责不定期对货物源头单位装载行为进行巡逻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依法依规进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治超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履行治超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四)可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源头监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影响治超工作整体推进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与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签订合法装载责任书,未建立健全相应源头治超工作制度的。

(二)未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按规定安装计重设备、建立货物装载源头监控机制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报告政府向社会公布而没有公布,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未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实施有效监管的。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源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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