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中医药条例》第八条
二、申请条件
(一)取得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校验、变更、注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
(二)医疗机构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三)、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地址的,按照重新设置医疗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4、变更法人代表的,经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任职证明》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
5、增设诊疗科目的,须提交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新增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管理制度;
6、变更床位数应符合当地卫生区域规划,原登记注册机关、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四)、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五)医疗机构为申请人开具的委托书或介绍信及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相关检验机构检测;
(三)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863031
雅安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电话: (0835)2361927
投诉电话: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