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5、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类别资格的人员及设备。
三、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雅安卫生监督网行政许可栏目下载表格)原件二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原件二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原件二份;
5、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技术职称证明和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复印件(每台设备均要提供);
7、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及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复印件;
9、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10、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11、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复印件;
1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3、委托办理,需出具法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所交资料均要求使用a4纸(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相关检验机构检测;
(三)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电话:(0835)2227415
雅安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电话: (0835)2361927
投诉电话: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35)2228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