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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办理条件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5-11-13 09: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

(八)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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