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
2、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3、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4、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
5、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6、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
7、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8、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9、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对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1、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12、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处罚。
13、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犯《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
14、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
15、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16、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17、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18、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19、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20、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