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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住建函2015-377关于政协雅安市第三届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118号提案的回复

来源: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5-09-25 17: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尊敬的杨朝云委员:

您好,您在政协雅安市第三届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回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方面

首先,感谢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目前我市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起步较晚,2005年以后才逐步出现较为正规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始推行社会化的物业服务。针对我市的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缓慢,素质良莠不齐的情况,我局今后将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市房管局将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全市物业企业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适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学习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给予企业强化自身素质提供有效帮助,协助企业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确保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改进员工管理,加强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从业人员服务行为。

    (二)对服务不到位且不积极配合整改的物业企业进行严格整顿,必要时,将暂停办理该物业公司资质到期换证业务。

(三)树立企业物业服务意识和业主自治意识。现阶段,我市广大市民、购房人对物业服务还不太了解和接受,物业服务意识尚未形成,加上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因此造成不少物业服务纠纷。对此,我局将加大力度协助街道办帮助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鼓励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自治。协同街道办处理好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持良好的物业服务供需环境。

切实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重大意义,宣传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努力在社会中营造出关心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通过街道办和社区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我局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印发成便携的小册子送到各街道办和社区,大力宣传和引导广大居民和物业管理各相关主体遵规守约,树立业主依法行权、物业有偿服务的理念。
要求各物业企业在小区宣传栏内大力宣传《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共同营造管理有序、和谐文明、环境美好的住宅小区。

二、居住小区设计及配套设施方面

    对于您提出的小区配套设施等问题,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如下工作意见:

    (一)包括绿地、道路、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等功能性用房和公共空间。我市建设用地地块出让前须按照《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配套设施进行规定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市住建局在后期方案审查以及竣工验收环节均会严格按照地块出让时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对于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合格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都严格把控,确保配套设施的配置和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二)供排水系统属于专项设计审查内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对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方可报我局审核,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市住建局不予受理。报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项目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尚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范内容,目前已有部分城市将其纳入地方管理规定强制执行。

(三)在实际管理中,我市借鉴成都及周边市(州)的管理经验和办法,按照市规委会要求,对《规定》中配套停车位的指标作出相应的提高,现按照计容面积每100平方米配置一个停车位的标准执行,且新配置停车位90%位于室内以提升小区居住环境和品质。市住建局正在修订《规定》,拟将现行执行配套停车位指标控制要求纳入《规定》。

我市的物业服务行业通过近10年的发展,覆盖面正逐步扩大,广大市民对物业服务行业逐步接受和支持。我局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参考和借鉴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做好本质工作,努力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动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以上函复如有不尽之处,请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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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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