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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防震减灾局 发布时间:2015-07-17 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将《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2015年1月21

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及《雅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局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管理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

不能提前确定来宾规模及活动日程等事项的紧急接待任务,待接待工作结束,及时填报接待审批单,按程序办理接待任务报审手续。

第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进行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制度。每一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上不予报销。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工作餐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厅局级干部及随行人员120 /人;其他级别干部及其随行人员80 /人。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高档酒水和礼品等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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