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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三个不直接分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防震减灾局 发布时间:2015-07-17 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单位主要负责人“三个不直接分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党组

                             201532日     

单位主要负责人“三个不直接分管”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加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实行不直接分管,经集体研究,授权其他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不得直接进行财务审批,明确由副局长谭林具体分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对涉及经费开支、资产资源处置等问题要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集体研究、财务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明确由副局长陈勇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对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明确由机关专职书记刘志航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对物资采购的过程进行监督。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研究、公开招标,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

第七条  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副职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副职要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不得擅自超越工作权限。凡属超越权限的事项,要主动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副职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分管财务的副职不得同时分管工程项目或物资采购工作。因领导干部职数少,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这三项工作确难避免重复分工的,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分工确定后,除干部人事变动或职务调整外,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对分管的工作至少每季度向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每半年向领导班子集体汇报一次。

第十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对“三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单位公开,同时,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等,要及时全面向单位或社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时对财务工作进行结算,对工程项目工作进行清查,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清算,摸清情况,列出清单,并根据班子分工,及时交接,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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