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监督责任。实施“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监管职能,分级负责、属地监督。落实监督重点。聚焦重建资金、工程项目、止懒治庸、廉洁规范“四个重点”,实现资金拨付监管、资金使用监管、项目资金审计“三个全覆盖”。落实检查方式。开展拉网式检查、专项检查、驻点现场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全天候、无间隙。落实问题整改。建好监督检查、问题整改“两本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发点球”整改,及时开展“回头看”。落实社会评议。制定规范性办法,2015年全面推广灾后重建完工项目社会评议。落实执纪问责。对贪污、挪用、侵占涉及重建、救灾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形成持续震慑。